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49號
原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伸豪
送達代收人 李林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大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97年4 月16日以「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標章」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14類之「手鍊、腳鍊、貴金屬皮帶扣環、護身符
(珠寶飾品)、貴重金屬帽飾品、象牙製品(珠寶飾品)、
貴重金屬鞋飾品、貴金屬製扣環、景泰藍製珠寶、貴重金屬
雕像、貴重金屬小雕像、貴重金屬半身雕像、鏈(珠寶飾品
)、金線(珠寶飾品)、貴重金屬飾針、銀線、未加工的銀
或銀箔、細銀絲(銀線)、鍍有貴重金屬之珠寶、貴重金屬
盒、銀製裝飾品鑰匙圈(隨身小裝飾品)、鍍有貴金屬之珠
寶、貴重金屬線(珠寶飾品)、貴重金屬絲線(珠寶飾品)
、貴金屬之古幣、袖扣、袖扣鏈扣、貴金屬製領針、貴金屬
扣、貴重金屬釦子、領帶別針、貴金屬棒、貴金屬板、貴金
屬帶、碼錶、掛錶、腕錶、項鍊錶、戒指錶、垂飾錶、手鐲
錶、胸飾錶、錶帶、錶鍊、錶殼、錶面、錶盒、錶面玻璃、
錶用水晶玻璃、銀製裝飾品、首飾」商品,向被告機關申請
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商標權
期間
:98年4 月16日至108 年4 月15日)。
嗣參加人赤軍企業行
有限公司於99年7 月30日以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 、3 、8 及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
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與國際性著名組織「世界童軍運動
組織」之世界童軍標誌構成近似,有違
前揭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
乃以100 年11月28日中台評字第9902
21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3 月6 日以經訴字第10
10610184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