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裕文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NETAPP,INC.)
代 表 人 基德 安祖(Andrew Kryder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6日以「NuTAP 」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9 類之「網路測試設備、網路硬體設備、電腦韌體、電
腦程式、電腦軟體、混合式積體電路自動檢測器、可程式控
制器、邏輯電路測試器、積體電路檢查機、實驗室用儀器、
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
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 款
及第14款規定之
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
爭商標部分指定使用之商品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
適用,於100 年10月24日以中台異字第990284號商標異議
審
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測試設備、網路硬體設備
、電腦韌體、電腦程式、電腦軟體、混合式積體電路自動檢
測器、可程式控制器、邏輯電路測試器、積體電路檢查機、
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及指定使用於
「實驗室用儀器」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原
處分中有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前揭網路測試設備等10項商
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
6 日經訴字第10106102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應依職權命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
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