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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裕文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NETAPP,INC.) 代 表 人 基德 安祖(Andrew Kryder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6日以「NuTAP 」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9 類之「網路測試設備、網路硬體設備、電腦韌體、電 腦程式、電腦軟體、混合式積體電路自動檢測器、可程式控 制器、邏輯電路測試器、積體電路檢查機、實驗室用儀器、 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 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 款 及第14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 爭商標部分指定使用之商品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 適用,於100 年10月24日以中台異字第990284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測試設備、網路硬體設備 、電腦韌體、電腦程式、電腦軟體、混合式積體電路自動檢 測器、可程式控制器、邏輯電路測試器、積體電路檢查機、 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及指定使用於 「實驗室用儀器」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原 處分中有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網路測試設備等10項商 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 6 日經訴字第10106102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應依職權命美商網域存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 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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