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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原   告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尤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以「SYNTEC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9 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刀具 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權利期間:97年6 月1 日至107 年5 月31日)。嗣參加 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之規定,乃以100 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 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02830 號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 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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