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61號
原 告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尤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以「SYNTEC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9 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刀具
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
標,權利
期間:97年6 月1 日至107 年5 月31日)。
嗣參加
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之規定,
乃以100 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
商標
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02830 號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
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