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周清泉即花東京城商務旅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薛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9年4 月23日以「花東京城商務旅店KING CHENG H
OTEL及圖」商標(圖樣中之「花東」、「商務旅店」、「HO
TEL 」均經
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飯店、旅館」服
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
嗣參加人以
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款規定之
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
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飯
店、旅館等服務,且據以異議商標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
所熟悉,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之虞
,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
乃為撤銷系
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
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
首揭規定,
爰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