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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周清泉即花東京城商務旅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薛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9年4 月23日以「花東京城商務旅店KING CHENG H OTEL及圖」商標(圖樣中之「花東」、「商務旅店」、「HO TEL 」均經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飯店、旅館」服 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 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飯 店、旅館等服務,且據以異議商標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 所熟悉,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乃為撤銷系 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 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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