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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原   告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以「美商仙妮蕾德國際公司」              之名義營業) 代 表 人 陳愛蓮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9年7 月23日以「NuPlus及圖(彩色)」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1類之「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飼料、狗飼料、貓飼料 、狗餅乾、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動物可食用咀嚼物、寵物飲 料、動物用酵母、動物食用蛋白質、狗、貓、活動物、觀賞 用動物、供動物便溺用貓砂或睡臥用墊草」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 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 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 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 揭意旨,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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