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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 原   告 鼎盛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佳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法商項特利公司(CHANTELLE S.A) 代 表 人 派翠斯克瑞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項特利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24日以「PASSION 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5類之衣服、男裝、女裝、童裝、夾克、休閒服、運動服、 T 恤、襯衫、靴鞋、休閒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 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等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參加人於99年6 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 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而以101 年1 月30日中臺異 字第G99051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5 月 2 日經訴字第10 10610420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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