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85號
原 告 鼎盛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佳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法商項特利公司(CHANTELLE S.A)
代 表 人 派翠斯克瑞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項特利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24日以「PASSION 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5類之衣服、男裝、女裝、童裝、夾克、休閒服、運動服、
T 恤、襯衫、靴鞋、休閒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
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等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
爭商標)。
嗣參加人於99年6 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
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而以101 年1 月30日中臺異
字第G99051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5 月
2 日經訴字第10 106104200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