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志善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勝忠(董事)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被上訴人 吳文勝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 年3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
期間8 日(智
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已逾20日期
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
、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