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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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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涪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進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 月19日以「梅花棘輪扳手及梅花扳手 之輔助套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794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胡厚飛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前揭規定,於100 年8 月23日 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02074450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1月9日經訴字第1000610577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撤銷,胡 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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