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涪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進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 月19日以「梅花棘輪扳手及梅花扳手
之輔助套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794 號專
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胡厚飛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
前揭規定,於100 年8 月23日
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020744500 號專利舉
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1月9日經訴字第1000610577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撤銷,胡
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