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克漏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淑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增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4日以「止漏裝置」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5714 號專利證書。
嗣台灣寇特有限
公司於98年10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
復於99年1 月29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
核屬專利法第10
8 條
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得更正之事項,應准
予更正,並於101 年2 月17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5
2 字第101205052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
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31日經訴字第101061118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台灣寇特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