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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1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克漏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淑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增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4日以「止漏裝置」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5714 號專利證書。嗣台灣寇特有限 公司於98年10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復於99年1 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核屬專利法第10 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得更正之事項,應准   予更正,並於101 年2 月17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5 2 字第10120505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   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31日經訴字第101061118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台灣寇特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台灣寇特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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