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錫華
訴訟代理人 顏錦順
專利師
陳彩琪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克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民國(下同)於90年11月30日以「發光鍵盤」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804號專利證書。
嗣英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以該專利案違反核准時之
專
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 年3 月6 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
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
揭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6 月26日以(101 )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1206286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1 年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221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
依職權命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