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欽章
主 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盛物袋的組成」向被告
原處
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077 號專
利證書。
嗣後參加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
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為
系爭專利有違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7 月30日(101 )智專三
(一)02016 字第1012077216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金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金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