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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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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欽章 主 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盛物袋的組成」向被告原處 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077 號專 利證書。嗣後參加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 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專利有違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7 月30日(101 )智專三 (一)02016 字第10120772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金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金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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