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
民國102年5月8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
(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代 表 人 克里斯均賽門(Christian Simmen)(研發部主管
Head of R D)
芮妮舒特(Rene Sulter )(製造部主管Head of
manufacturing)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陳怡如(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雄東(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191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7 日以「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與纏結
噴嘴」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其已於西元2005年3
月20日及同年10月4 日向瑞士申請專利,申請案號為00482/
05及01608/05,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13310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
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審查時
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6 月6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
055 字第1012055809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
9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19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特徵係「... 一段長度..
. 」,可以
參照第14a 、14b 、14c 圖的實施例,而解釋為
:「在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圖式之中,縱向方向是指沿著跨
過噴嘴板而延伸的紗通道的方向,亦即,平行於紗的運送方
向的方向。該空氣加捻室的縱向的長度為在空氣加捻室(10
~20% )的變寬部的旁邊,為所請發明第二項重要的要件。
較長的空氣加捻室(第13a圖 )會降低纏結的數量。」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被告完全未考量原告舉發答辯補充說明之實驗數據簡報中
所曾主張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加以斟酌論斷,又證據3 的
突伸比例為22.22%
而非22% ,且該0.22% 並非可忽略的數
值,未料被告逕以22% 為證據3 的揭示內容,
乃基於錯誤
的認定事實進行舉發審查。在數學邏輯上,數值大小22.2
2%跟數值範圍10% ~20% 的意義是不同的,況且該等數值
範圍10% ~20% 均未揭示在證據2 及證據3 。
⒉系爭專利的比例10% ~20% 是綜合考量「吹噴空氣壓力」
、「結數/ 每米」、「結穩定性」及「結序列的規則性」
等參數,該項比例特徵所可以達成的功效,正是習知的技
術課題得以被克服、解決的關鍵,亦即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克服技術偏見且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具有顯著功效。
⒊證據2 僅說明噴嘴芯之「結構」,並未
揭露其「尺寸」或
「尺寸比例之限制」,故無法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請求項第1 、11項之
進步性。又參加人所提出22.22%的數
據計算係存在於產品型錄(證據3 )上,並不能證明其標
示尺寸與市面流通販售之產品間的確切關係,且該22.22%
的比例僅為其製造產品所得之隨機數據,且未與系爭專利
所主張的10% ~20% 的範圍有所重疊,並未落入系爭專利
10% ~20% 的範圍內。參加人亦無提供任何實驗數據或製
造背景資料用以說明如何能由該隨機數據22.22%推知系爭
專利所限定之10%~20% 數值範圍的理由。
⒋系爭專利的空氣加捻室的「10~20% 」的比例限制不能從
系爭專利發明人根據實驗數據K=2.4 、K=2.6 及K=2.8 推
演出來。因如系爭專利第16圖所示,落入該「10~20% 」
的比例限制範圍內的K=2.2 所呈現出的實驗結果在「結紗
數量」、「規則性」及「穩定性」與其他K=2.4 ,K=2.6
及K=2.8 實驗數據所呈現出的結果是出乎預料。
⒌系爭專利之對應案已於西元2011年11月19日獲准為歐洲專
利EP1,861,526 。此歐洲對應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專
利更正前的申請專利範圍一致,而系爭專利在更正之後的
申請專利範圍係進一步限縮,此歐洲對應案獲准為專利之
事實可為本發明確實具有可專利性之有利旁證。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短區域」,所指的為在空
氣加捻室中「穩定加捻流」的區域,且可根據第4a至4c圖的
縱向方向「小於1 ~2mm 的區域」來了解。而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第2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
證據3 第4 頁的操作各項型號的參數條件均不相同,難以據
以認定該型錄所列的空氣壓力是用來調整纏結的牢度或穩定
性。唯一可以從該型錄確定的是,空氣壓力的使用與紗通道
(紗室)的寬度較有關係。亦即,證據3 利用空氣壓力來調
整纏結牢度的技術並非明確且令人信服。而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3 、4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
證據3 第5 頁的DH-J020 噴嘴為「closed type 」的本噴嘴
,與系爭專利的噴嘴分屬不同產品。此外,證據3 第5 頁的
DH-J020 噴嘴的空氣加捻室僅概略描繪出其空氣加捻室的二
維剖面,難以確認其係揭露三維空間概念的「球形帽形的空
氣通道變寬部」,故證據3 第5 頁的DH-J020 噴嘴的空氣加
捻室的形狀並非「明確且令人信服」之證據。而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7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5 、6 、
8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無論是證據2 或證據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一段長度」的尺寸,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與證據2 及3 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的組合相較,確實具有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9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
證據2 或3 均未揭示或建議系爭專利的「小型化」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0
項自亦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界定如第1 項的「其中該吹
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大於其10% 。」是第11項具有進步性的理由與第1 項
同。
⒉原告申請系爭專利並非存著僥倖心態,期待總有一天出現
粗細大小可
適用之紗;而是發現:利用限定紗通道與吹噴
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距離兩者之間的比例,將其比
例控制在10% ~20% ,得以解決習知的技術問題,產生同
時滿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揭露4 個標的要求,且逼
近理想值之品質的紗。
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
證據2 或3 並未具體揭示空氣加捻室的具體形狀,特別是證
據3 ,其中僅概略地繪示空氣加捻室及紗通道,實難以從其
中確認空氣加捻室及紗通道的形狀。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1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3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2、14項
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
⒈證據3 第26頁所示之DH-2622 空氣噴嘴之空氣加捻室僅有
標示空氣加捻室的寬度,並未有任何空氣加捻室之形狀的
揭示,證據3 之DH-2622 空氣噴嘴之空氣加捻室的實際形
狀實難以從證據3 中得知。
易言之,證據3 之DH-2622 空
氣噴嘴的空氣加捻室有可能是長橢球形、三角錐形等等,
並不必然為球型。故證據3 並未揭示或建議有關空氣噴嘴
之空氣加捻室沿著紗通道的縱向長度。
⒉證據3 第26頁所示之DH-2622 的空氣噴嘴的紗通道為2.6m
m ,但是因為證據3 並未界定空氣加捻室的形狀,故而證
據3 並未揭示或建議空氣噴嘴的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
向長度,更不用說是揭示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長度
的最大值。
⒊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的空氣加捻室為V 形剖面,在
其中並未揭示V 形的角度的情況下,實難以推測或計算出
該空氣加捻室的縱向長度。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
、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5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
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的空氣加捻室為V 形剖面,該型
號的噴嘴從證據3 僅能勉強看出其外輪廓為曲弧狀,難以令
人確信其揭示「該空氣加捻室具有至少近似圓形對稱的外輪
廓」,其他型號的噴嘴則未揭示「空氣加捻室」的結構。故
證據2 及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
第16項自亦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至24項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具進步性,附屬項第17至
24項自亦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該吹
噴空氣通道設計成圓形或橢圓形或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或
Y 形,…」,無論證據2 或證據3 均未具體揭露空氣吹噴通
道的形狀,故無論是圓形、橢圓形或Y 形的空氣吹噴通道,
均未揭示於證據2 及證據3 之中。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特
徵「... 一段長度... 」之解釋,同答辯理由一中計算〔(
2.6-1.8 )/2〕/1.8=22%,一段長度= (2.6-1.8 )/2=0.4
,證據3 以0.4 mm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再呈「(」弧形
旋轉向通道方向超出,成為「縱向的長度」,產生「短區域
」。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影響製造紗之效果的因素並非只在於「空氣的通道距離」,
尚有其他因素例如「空氣的壓力大小、紗的物理性質」。又
系爭專利之主要方法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
,其差別在於系爭專利之「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
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20% 」結構特徵,
證據3 係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
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2% 」,其通道之寬度差別為簡易空間
大小之變化,而系爭專利與證據都為「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
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已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2 和證據3 ,可
達成「雙漩渦(6 )、加捻流(14)」之氣流功效,所以由
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方法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
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L 部分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5項是1.3 倍紗通道之寬度,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
頁表二第三欄渦漩式長度即是L長度,而L 長度之數據至少
都是1.51至2.17mm,絕對不會小於0.5mm ,故原告稱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是L絕對有誤,實際上這應該相關於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即闊孔部分超出紗通道是0.
5mm 。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系爭專利之主要噴嘴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
,其差別在於系爭專利之「其中該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
伸出的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大於其10% 」結構特
徵,證據3 係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
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2% 」,其通道之寬度差別為簡易
空間大小之變化,而系爭專利與證據都為「製造多結紗用的
方法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有合理之動機組合證據2 和證據3
,可達成「加捻流(14)」之氣流功效,所以由證據2 和證
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噴嘴係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
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15項之一段長度= (2.6-1.8
)/2=0.4,此距離小於0.5mm 。又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8項B 、T 的比例,經查證據3 產品型錄之第26頁左3
之DH-02 中B/T=2/1.5 =1 .3 ,左4 之DH-223中B/T=2.2/2=
1.1 。另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B 、d 的比例,
經查證據3 產品型錄之第26頁左3 之DH-02 中B/d=2/1.4=1.
4 ,左4 之DH-223中B/d=2.2/1.6=1.4 。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附屬特徵係「圓形或橢圓形或
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或Y 形」,以「或」限定特徵,而由
證據3 第26頁DH-02 揭露半圓噴嘴及DH-223揭露三角形噴嘴
,故可由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9項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一段長度」應指「該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此一段長
度系爭專利所請求之少於0.5mm ,但至多為紗通道寬度(B
)的22% ,至少為其5%。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標的為方法權利項,然就其特徵內容
說明所述,皆係針對該空氣噴嘴上之結構尺寸為一具體限
定,故判斷該權利項之範圍時仍以該結構之尺寸限定為依
據。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係說
明該空氣加捻室相對該紗通道突伸之距離限定,故解釋上
當應以該紗通道兩側具有突伸設置(即空氣加捻室之設置
)且以該紗通道相對該空氣加捻室之尺寸為其權利範圍。
⒉就證據2 相對於系爭專利而言,皆為製造多結紗用的方法
與纏結噴嘴之相同技術領域,其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對該
紗通道與該空氣加捻室之相對尺寸為進一步限定說明。而
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產品即明確已標示有「紗通道
尺寸為1.8mm 」,「紗通道加上兩側空氣加捻室之尺寸為
2.6mm 」之圖式記載。經計算後,關於該空氣加捻室之單
側突伸距離係為「(2.6-1.8 )/2=0.4mm」。圖式再經計
算後,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
距離為紗通道的「(0.4/1.8 )*100%=22.22%」。對此,
於形式上之數據判斷,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述之端點值
20% 存有2.22 %之差異(換算成mm值時僅為0.04mm),
惟
該差異之調整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利用
習知技術或該產業之特性而進行需求性的變換或轉化運用
。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僅為該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述結構經通氣後之空氣流動必然狀態之敘述。蓋此附屬項僅
是將纏結噴嘴之通用型式寫入,空氣加捻室的尺寸相對於紗
通道長度是一個「短區域」,至於紗通道和空氣加捻室之構
造已有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證明此為通常之構造。且此原理在紡紗業界早已被廣泛使用
,因此同前述理由,既然習知技術之構造相同,則當然會產
生和系爭專利相同之氣流效果。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僅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附加,證
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確實使申請專利範圍
第3 、4 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為針對不同dpf 紗利用系爭
專利之結構做相同處理的置換,應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可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附加,不
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
因紗通道橫截面設計成半圓形或U 形係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針對不同紗通道類型之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
作條件之簡單附加轉換。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
合運用,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僅為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修正,以及該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結構通氣後之空氣流動必然狀態之
重述而已,應不具技術特徵。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
之組合運用,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
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該結構尺寸與前述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說明相同(證據揭示0.4mm 少於
所請求之0.5mm ;揭示22.22%亦使請求之5 ~22% 不具進步
性),況空氣加捻室之製作本來兩側就會近似對稱,此亦可
從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加以
證明。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其中該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方
向「超出該吹噴空氣通道一段長度」此長度應指「該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此長度系
爭專利所請求之少於0.5mm ,但至多為紗通道寬度(B )的
22 %。其中至少為其5%,所請求之範圍已為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
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其中小型化
與否僅係該所屬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針對不同紗線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
之簡單附加變換。況且,何謂小型化亦未明確定義,又「使
得長絲絞紗不會侵入空氣加捻室的側邊變寬部中」於一般中
文之使用語法下似難以理解其意。又該段文字亦僅為欲達成
之功效性用詞描述而無任何具體結構特徵之限制。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仍得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⒈證據2 已揭露有噴嘴芯結構,且該噴嘴芯結構具有紗處理
通道與該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之設置;至於證據3
亦屬相同領域之噴嘴芯且進一步揭露了22.22% 之相對尺
寸關係,對此雖落於20% 之外,但此即討論系爭專利是否
具進步性之課題。因此,原告不斷說明該22.22%係落於20
% 之外而具進步性,明顯混淆
新穎性與進步性判斷之差別
。且原告無法說明系爭專利相較證據3 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
⒉並非結數越多越佳,或牢度越高越佳,對此仍須視使用之
環境例如為平織布(布面質感較硬,粗糙)出紗速度較快
則需較多結數,然相對地關於牢度仍有一定要求,但亦不
可太高。至於使用於針織布(布面質感柔軟,平順)時,
由於出紗速度緩慢故反需降低結數,對於牢度需求則越低
越好。故在使用較易纏結而牢度較高之細紗前提下,為了
提升紗結數量,所屬技術領域者自然會有動機將吹噴空氣
通道兩側突伸量縮小。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僅係針對不同紗通道類型為置
換,然紗通道橫截面設計成半圓形或U 形之設置係為該所屬
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
簡單轉換。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紡織業紗種形式種類繁
多,而纏結噴嘴的製作就是依照不同紗種之不同需求而完成
,而隨著紗線的粗度越來越細,將空氣加捻室、空氣通道、
紗通道朝小型化製作為一個趨勢。又空氣加捻室之製作本來
兩側就會近似對稱,而紗處理通道的橫截面而言,其側邊形
狀本來就會相似。因此,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
運用,確實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根據證據3 第26頁DH-2
622 噴嘴芯,其兩側突伸超出紗處理之距離為0.4mm (計算
式:(2.6-1.8 )/2=0.4)係小於請求項所請求之0.5mm 。
故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運用,可證明本請求項
係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結構尺寸與前述針對申請專利
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之說明相同。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6項,由於該空氣加捻室亦多有呈現半圓形結構之狀態
,
故此請求項與前述針對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之
說明相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該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針對不同需求而可輕易決定操作條件之簡單修正,故組合證
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如前第17項所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語意並不明確,且其結構係以
第11或12項為基礎之些微改變,應仍得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而使本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0項,參照證據3 第26頁,其中所有規格皆符合紗
通道寬度(B )大於空氣供應通道d ,且比例B/b 為1.2 ~
3 ,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項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參照證據3 之第5 頁,該DH
-J021 噴嘴分解圖,其中零件編號04-Impact plateceramic
(壓緊瓷板)即對應該可移動之平坦加捻板;至於該具吹噴
空氣供應手段的噴嘴板即為零件編號14之Jet insert(噴嘴
瓷體)。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技術,可證明本請求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謂之開放位置或關閉位置係
指纏結噴嘴置於噴嘴座之二個可移動的相對位置,而此並非
對該噴嘴芯結構為限定,此亦為本領域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早已習用之公知常識。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
知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參照證據3 之第5 頁零件料
號DH-J021-04為陶瓷片噴嘴板,再看證據3 第26頁產品DH-J
021-04L ,其噴嘴板部分亦設計為板狀陶瓷片,也可在移動
部分中拆卸,而當做更換板。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知
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除中文語意不甚清楚外,對於
製造不同紗之選擇僅係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先前技術而可以輕易為其實施。故組合證據2 、證據3 與習
知技術,可證明本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民國98年6 月24日審定准予專利,是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是本件
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 冊第2
至7 頁):
⒈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
特徵係「... 一段長度... 」應如何界定?
⒉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24項不具進步性?
㈡
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
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
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
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有違
反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
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
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
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
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
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系爭專利之發明關於一種製造多結紗(Knotengarn,
英:bug yarn或Knotted yarn)或纏結(verwirbeln, 英
:en tangle )的DTY 紗(Draw Twist Yarn,拉伸加捻紗
)及/或無撚紗的方法,其結具高規性,利用具一紗處理
通道及「吹噴空氣」(Blasluft, 英:blowing air )製
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
沿著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成一股雙漩渦以產生結。此外
本發明還關於一種製造多結紗用的纏結噴嘴,其結具有高
度規則性,該纏結噴嘴具有一條貫行的「紗處理通道」及
一條「吹噴空氣供應通道」,其中該吹噴空氣供應通道朝
向該紗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舉發卷第208 頁)。
⒉原告於100 年12月27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許並
公告在案,故本件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系
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4項,其中第1 、11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該二獨立項之附屬項(舉發卷
第171 至161-1 頁)。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證據2 為西元1998年11月24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專
利案「Textile Yarn Hanging And Blowing Nozzle Stru
cture 」(舉發卷第186 至180 頁),其公告日為1998年
11月24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05年10月7 日、
優先
權日同年3 月20日、10月4 日,故證據2 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相關圖式見附圖1 。
⒉證據3 為2003年東鴻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之產品型錄(舉發
卷第179 至177 頁),其公開日為2003年,早於系爭專利
之申請日2005年10月7 日、優先權日同年3 月20日、10月
4 日,故證據3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圖式見附圖
2 。
㈤關於證據3 之DH-2622 之噴嘴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長
度(L )、系爭專利之圖式第16圖之球形帽寬度所對應的FP
/m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解釋、系爭專利與證
據2 、3 之技術比對,就本院所具備有關之專業知識,以及
經
技術審查官為意見陳述所得之專業知識,業經本院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第8 條第1項 、第2 項規定
,於審理時詳列各爭點明細,對當事人適當揭露本院所知與
本件有關之特殊專業知識,並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令其有辯
論之機會,且經當事人充分攻防行言詞辯論(本院卷第2 冊
第45至48、58至80、93至95頁之審理單、通知、筆錄)。
是
以本院就涉及專業知識判斷之相關技術爭點業經踐行必要之
證據
調查程序,並已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本院即得
參酌
當事人所提之意見加以判斷。
㈥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如附圖3 所示)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的方法,其結具高度規則性
,利用具一紗處理通道的空氣噴嘴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
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
送方向以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
,其特徵在:該吹噴空氣在進入該紗處理通道中的入口區
域在一空氣加捻室中錯開成二股強力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
,它們幾乎不受長絲絞紗干擾,且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
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20% 。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以二段式撰寫之獨立項,
前言部分
所載「一種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
紗或纏結紗的方法,其結具高度規則性,利用具一紗處理
通道的空氣噴嘴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
理通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以及逆著紗
運送方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為申請
系爭專利之標的,及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
特徵。此外,證據2 之「Textile yarn hanging and blo
wing nozzle structure 」即是一種作為製造拉伸加撚紗
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方法使用的紡織紗線懸掛
和吹噴嘴結構,利用具一紗處理通道(V-channel 41)的
空氣噴嘴(block piece 4 )及吹噴空氣(compressed
air )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道吹入(FIG 2
所示air hole 42 之空氣係垂直吹噴進入V-channel 41)
,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及逆著紗運送方向各形
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另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
Φ1.2]J02三角形噴嘴亦是一種作為製造拉伸加撚紗及/或
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方法使用的紡織紗線懸掛和吹噴
嘴結構,利用一V 型紗處理通道(1.8mm )的空氣噴嘴(
Φ1.2mm )及吹噴空氣製造,該吹噴空氣垂直於紗處理通
道吹入,其中該吹噴空氣沿著紗運送方向及逆著紗運送方
向各形成一種雙漩渦以產生該結。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前言部分所載的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3 及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露
。
⒊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
必要技術特徵部分「該吹噴空氣在進入該紗處理通道中的
入口區域在一空氣加捻室中錯開成二股強力之位置固定的
加捻流,它們幾乎不受長絲絞紗干擾,且該空氣加捻室的
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10% ~
20% 」部分:
⑴證據2 之紡織紗線懸掛和吹噴嘴結構、及證據3 之噴嘴
構造亦在其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開口區域在該紗處理通
道中形成一吹噴空氣通道變寬部以形成一空氣加捻室供
二股反向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之用。又參照證據2 FIG
1 所示的block piece 4 元件,其中在該air hole 42
上所形成之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相對該V-channe
l 41兩側變寬突伸出有一段距離,是證據2 之吹噴嘴結
構有揭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3 型錄第26頁型號DH-2622[Φ1.2] J02三角形吹噴
嘴,除揭示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外,尚揭露有加捻
室紗突伸距離及紗通道的確切尺寸,經計算該空氣加捻
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約為紗通道
的22.22%(突伸距離:(2.6mm-1.8mm)/2=0.4mm ,紗通
道:1.8mm ;突伸距離0.4mm(100%)/紗通道1.8mm =22.
22% )。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最末行起至第21頁第9 行記載「
該第16圖a 及16圖顯示比較實驗的結果。第16圖a 用粗
紗,第16圖b 用細紗,左邊的圖各顯示結數/ 每米(Fp
/m),中間的圖為結的分散(Streuung,英:dispersi
on)、右邊的圖為結的穩定性或者在拉力下結的損失。
全部使用不具室的噴嘴(即無球形帽寬度K=0 )或具有
圓形室的噴嘴(球形帽寬度K 為2.2 、2.4 、2.6 、2.
8mm )。該室設計成球形帽形。我們可明顯看出,用本
發明的球形帽寬度K=2.2mm 時利用本發明的空氣加捻室
達成最佳結果。在所有試驗中,紗通道寬度1.6mm ,紗
通道深度1.0mm ,空氣吹入孔1.1mm ,如果另外將彈性
紗一齊吹入噴嘴並與上述長紗組合,也可以見到本發明
的優點。」(舉發卷第201 頁反面至200 頁)其中球形
帽寬度K=2.2 、K=2.4 、K=2.6 、K=2.8mm ,分別換算
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25 %、31.25%、37.5
% 的變寬幅度,亦即系爭專利的球形帽寬度K=2.2mm ,
該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的變寬幅度。
⑷因此,由
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說明及實驗數據可知,
藉以支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
的10% ~20% 」可據實施之論據,係基於紗通道寬度1.
6mm 、紗通道深度1.0mm 、空氣吹入孔1.1mm 及紗本身
性質(粗、細紗)等加工條件下所進行的試驗結果,而
以球形帽寬度K=2.2mm (即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
.75%的變寬幅度)之實驗組認為是最佳結果者。惟該第
16a 圖(粗紗)左邊結數/ 每米(Fp/m)之實驗值比較
顯示,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至2.5 bar (巴)範
圍內,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
呈反比,即K 值越大其結數/ 每米(Fp/m)越小,至於
噴氣壓力在2.5bar(巴)至3.5 bar (巴)範圍時,除
K=2.4 之結數/ 每米(Fp/m)呈反曲下降低於K=2.6 者
外,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
反比。再者,由該第16b 圖(細紗)左邊結數/ 每米(
Fp/m)之實驗值比較顯示,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
至3.5 bar (巴)範圍內,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
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即K 值越大其結數/ 每米
(Fp/m)越小。因此,由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實驗比
對,可知「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至3.5 bar (巴
)範圍內,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既然基於結數/ 每米(Fp /m )與球形帽
寬度K 值呈反比之現象,證據3 之噴嘴(吹噴空氣的通
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約為紗通道的22.22%)在相同
製程條件加工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
預期所獲得的結數/ 每米(Fp/m)將會介於18.75%與25
% 兩組數值之間,同理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0% 的
噴嘴所獲得的結數/ 每米(Fp/m)亦會界於18.75%與22
.22%兩組數值之間,然而由該接近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界定其中之一端值(20% )的實驗數據18.7
5%所得之結數/ 每米(Fp/m),亦呈現與其他對照組相
同的趨勢分佈(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
度K 值呈反比),並無明顯不可預期的結果。
⑸雖原告主張曾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所提專利舉發答辯
補充說明中第7 至8 頁之測試數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學習到纏結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
寬只會導致減少在紗上的節點數,然編號P243的系爭專
利纏結噴嘴(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4.3% 的變寬幅
度)反而增加在紗上的節點數量,因此系爭專利發現限
定比例至10% ~20% ,可產生與過去「纏結噴嘴之吹噴
空氣通道兩側變寬只會導致紗上的節點數量減少」完全
不同的效果
云云。
惟查:
①由系爭專利上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示之球形帽寬度K=
2.2 ,換算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的變寬幅
度,此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界定10% ~20% 突伸
範圍。該結數/ 每米(Fp/m)亦小於不具室的噴嘴(
即無球形帽寬度K=0 )之結數/ 每米(Fp/m),且基
本上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至3.5 bar (巴)範
圍內,結數/ 每米(Fp/m)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
之結果。是以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並未揭示如原告
所稱系爭專利纏結噴嘴(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4
.3% 的變寬幅度編號P243之噴嘴)反而相對於空氣通
道兩側並未變寬的吹噴(即K=0 )增加在紗上的節點
數量之技術內容。
②況且該舉發答辯補充說明所指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
約「14.3% 」的變寬幅度之數值,相對於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10% 」或「20% 」端值
尚有相當差距,無足認定該「10% 」或「20% 」端值
亦具有其相當的功效。反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之
K=2.2 ,換算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的
變寬幅度,更接近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界定之「20% 」端值,其結數/ 每米(Fp/m)仍小於
不具空氣加捻室的噴嘴(即無球形帽寬度K=0 )之結
數/ 每米(Fp/m)。故原告於上述舉發答辯補充說明
所提編號P243噴嘴的實驗數據,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加捻室吹噴空氣通道兩
側突伸量為紗通道的10% ~20% 之技術特徵有不可預
期之功效。
⒋如原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學習到的
是已知「纏結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寬會導致減少在
紗上的節點數」之技術內容,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所揭示者,亦呈現「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
寬度K 值呈反比」之實驗結果,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在具有前揭技術內容之基礎上,僅須對證據2 或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示
具有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一段距離之噴嘴、或證
據3 所揭示具有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約為紗通道寬
度22.22%之噴嘴,稍加調整K 值範圍(即吹噴空氣通道兩
側突伸的幅度),即可達到系爭專利所界定之20% 的範圍
(例如證據3 之紗通道為1.8mm ,將其一側突伸距離由0.
4mm 調整為0.36mm),而可經由試驗獲得紗相對所需之性
質(結紗/ 每米、結穩定性、紗形成的規則性)。
⒌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綜合考量「吹噴空氣壓力減少」、「
對於dpf <1.2 ,結數/ 每米>140 結/ 米」、「結穩定
性可調整」及「結序列有高度規則性」等4 項因素,並非
僅在於其中1 項因素而已云云。誠如原告所述,系爭專利
須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方可達成所需參數的改良,是以系爭
專利之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的
方法,除須綜合考量噴嘴的結構特徵外,尚須配合其他加
工條件(如吹噴空氣壓力、紗本身特性等),方能成就其
功效。然原告所稱之加工條件並未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有所界定,自不得以其未加界定之技術特徵,執
為主張系爭專利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
⒍原告另主張被告所提出被上證2 為22.22%之單一數值,並
未與系爭專利所請範圍的10% ~20% 有所重疊,且系爭專
利在
實體審查期間由被告審查委員所檢索之先前技術的範
圍為50% ~200%,均未與系爭專利所請範圍有所重疊,是
先前技術的範圍實為系爭專利所請範圍的相反教示云云。
⑴按「反向教示」(teaching away ),乃美國專利司法
實務所創設之概念,係指先前技術基於技術或安全等理
由所傳達的訊息,勸阻、反對或否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完成發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或
導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朝往與發明人所欲
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完全相反的方向,亦即該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先前技術所揭露的技術內容,
而打消念頭或勸阻其完成如發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
內容(反向教示),因此發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
容不應在先前技術的教示
因果關係內,有利該發明於專
利進步性之認定。惟依據科學原理或應用之技術領域進
行判斷,先前技術與發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所
採用之技術手段存有構造特徵、設定條件或使用範圍之
差異,由於科學或技術係不斷地累積實驗或「試誤」而
有所進展,除非先前技術中所謂的少數說為科學界所摒
棄的極端錯誤,而勸阻、反對、否定發明人所欲申請專
利的發明內容,或導引相反方向,始構成系爭專利所請
範圍的「相反教示」外,否則先前技術與發明人所欲申
請專利的發明內容間技術特徵之差異,
難謂有「相反教
示」之情事,是與發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存有
若干技術特徵差異的先前技術、或所謂的少數說所累積
實驗或「試誤」,應屬不同見解之教示或知識,非謂該
先前技術或少數說即當然具有反教示之效果而有利於發
明人所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具備進步性之推論。
⑵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之噴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
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比例範圍10% ~20% ,雖有原告
所稱與先前技術或證據3 之差異,惟
渠等藉以解決問題
之技術手段皆係在噴嘴紗通道上形成空氣加捻室並導入
加捻氣流藉以結紗者,所依據之科學原理或應用的技術
領域均屬相同。另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與先前技術有
關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亦揭示有噴嘴芯之空氣
加捻室「結構」特徵,並於說明書第3 頁摘要及第14頁
第1 、2 行敘明有「突伸距離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2% 而
大於其5%」之技術內容,其中該「22% 」端值極為接近
證據3 所揭露「22.22%」,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
求項後經更正限縮該「22% 」及「5%」的端值為「20%
」及「10% 」,惟無改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或證據3 均
係採用於空氣加捻室中導入加捻氣流藉以結紗的技術手
段,再者,先前技術或證據3 並無揭露或教示否定系爭
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突伸距離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而
大於其10% 」之技術內容者,自不構成系爭專利之「相
反教示」。
⑶反觀被告審查委員於系爭專利實體審查期間所檢索之先
前技術(即噴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道
寬度之比例範圍50% ~200%)、或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
a 至13d 、14b 、14c 圖所揭示之先前技術(即噴嘴芯
之空氣加捻室結構特徵)、或證據3 所揭露之結構特徵
(即噴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
比例為22.22%),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當可得知噴嘴芯之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
通道寬度之比例關係對紗之結紗特性有其影響性,自有
合理的動機藉由調整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
道寬度之比例關係,控制特定的紗(細長紗或粗砂)在
一定的壓力下的結紗特性(如每米結點數、穩定性、牢
靠度等結紗特性)作為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既然前揭
先前技術已提供一比例範圍,證據3 更揭露相當接近系
爭專利請求項界定的一端值(22.22%),且空氣加捻室
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比例關係對結紗特性之
影響並無不可預期的趨勢發展,是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在具有前揭先前技術的技術水準下
,僅須對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比
例稍加調整試驗,即可輕易的獲得如系爭專利所欲的結
紗特性。
⑷至於原告稱由證據3 第4 頁的產品列表僅能夠看出證據
3 列出的各項噴嘴係針對各項操作條件已經固定的產品
所設計,亦即,紗線的粗細、丹尼數、設定好的空氣壓
力及牢度、紗通道寬度、結數/ 每米等條件均已設定,
型號DH-2622 的噴嘴是適合用來製造較粗的紗線,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能習得針對不同的紗線需
求選擇不同的噴嘴型號及空氣壓力,不會習得改變空氣
加捻室的寬度的技術,因為改變空氣加捻室的寬度會產
生的效果並不確定,亦無法從其中歸納出改變空氣加捻
室的任何趨勢云云。惟由該證據3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應
可知欲獲致特定紗之結紗特性,須在完整的加工條件設
定下方可成就,此亦可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a 圖(PE
Sdteex83f34 粗紗,壓力:1.5 巴至3.5 巴,測試長度
:20米,測試速度:100 米/ 分,噴嘴直徑D=1.1mm ,
紗通道寬度B=1.6 mm,紗通道深度T=1.0mm )及第16b
圖(PESdteex72f72 fein紗,壓力:1.5 巴至3.5 巴,
測試長度:20米,測試速度:100 米/ 分,噴嘴直徑D=
1.1mm ,紗通道寬度B=1.6 mm,紗通道深度T=1.0mm )
所載之加工條件得以證實。然系爭專利請求項皆未對欲
加工紗的特性(紗線的粗細、丹尼數)、製程參數(空
氣壓力、噴嘴直徑D 、紗通道寬度B 、紗通道深度T)
等加工條件
予以界定,原告僅就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
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比例範圍予以界定,即主張可達
成所稱結紗特性云云,其立論基礎已嫌不足,且原告忽
略已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之證據3 ,
指摘其未能提供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合理的動機修改空氣通道變寬
兩側突伸的長度與紗通道寬度之比例範圍云云,
要無足
採。
⒎綜上,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方法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在該空氣加捻室中產生一個具一
穩定加捻流的短區域,沿紗運送方向反逆著紗運送方向各有
一交替漩渦區接到該短區域」。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
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而系爭專利說明書對該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載之「加捻
流的短區域」並未界定其尺寸或相對比例大小,該短區域,
應僅是指相對於整體紗通道長度而言,屬短者。又證據2 或
證據3 之加捻流的區域亦相對於整體紗通道長度短者,因此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 c圖
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方
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吹噴空氣使用0.5-1.5
巴的壓力以製造軟結, 該軟結在進一步處理中可再開結。」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
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4 頁之噴
嘴芯規格表已揭露當吹噴空氣使用0.5 ~1.5 巴的壓力下可
以製造軟結紗(即牢度Character of Interlacing Stabili
ty為Soft者),而可達成系爭專利「進一步處理中可再開結
」之功效。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3 項之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吹噴空氣使用超過1.
5 巴的壓力以製造硬結, 該硬結在進一步處理中不開結。」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
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4 頁之噴
嘴芯規格表已揭露當吹噴空氣使用超過1.5 巴的壓力下可以
製造硬結紗(即牢度Character of Interlacing Stability
為High或Very High 者),可達成系爭專利「該硬結在進一
步處理中不開結」之功效。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
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㈩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將小於15dpf 的紗作處
理。」證據2 、證據3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
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4
頁之噴嘴芯規格表已揭露可處理20- 75 丹尼範圍(Denier
Range (D) )之紗,假設該紗束有10根纖維(按紗束是由一
定數量之纖維所形成),則換算為dpf 值為2dpf-7.5dpf ,
即可達成系爭專利「將小於15dpf 的紗作處理」之功效。是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方法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通道橫截面設計成
半圓形或U 形,其中紗通道寬度(B )大於紗通道深度(T
)」。而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
26頁DH-02 型半圓噴嘴(B=2mm >T=1.5mm )及DH-223型三
角形噴嘴(B=2. 2mm>T=2mm )已揭露「該紗通道橫截面設
計成半圓形或U 形,其中紗通道寬度(B )大於紗通道深度
(T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
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在紗通道
中形成一球形帽形的空氣通道變寬部,且氣流相對於橫截面
呈相似形狀通過該紗通道。」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
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而證據2 之空氣孔(air hole 42 )出口及證據3
第5 頁DH-J020 型噴嘴皆揭露「球形帽形的空氣通道變寬部
」之構造特徵,自可使氣流相對於橫截面呈相似形狀通過該
紗通道之功效。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
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設計成對
紗通道中央軸至少近似對稱,且兩側突出超出側邊紗通道壁
少於0.5mm 或在紗通道寬度的5%-22%之間,以製造拉伸加撚
紗。」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
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2 及證
據3 之噴嘴其中該空氣加捻室亦設計成對紗通道中央軸至少
近似對稱,且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知「纏結
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寬會導致減少在紗上的節點數」
之技術內容,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揭者,亦呈現「
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之實
驗結果,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在具有上揭
技術內容的基礎上,僅須對證據2 噴嘴之吹噴空氣的通道變
寬兩側突出超出側邊紗通道壁之距離或對證據3 噴嘴之球形
帽寬度K 值範圍稍加調整,即可經由試驗獲得相對較佳的結
果。且證據3 第26頁所揭之DH-2622 (Φ1. 2)三角型噴嘴
之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出超出側邊紗通道壁之距離為
0.4mm ((2.6mm-1.8mm)/2=0.4mm ),即揭露系爭專利所界
定兩側突出超出側邊紗通道壁少於0.5mm 之距離。因此,證
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
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方法,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
步性:
⒈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為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
,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方向超出
該吹噴空氣通道一段長度,此長度少於0.5mm ,但至多為
紗通道寬度(B )的22% ,至少為其5%。」該空氣加捻室
沿紗通道方向超出該吹噴空氣通道之「一段長度」之解釋
,
可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第10至17行所載「第14圖
a 顯示一本發明的解決方案,並顯示二個先前技術的解決
方案(第14圖b, c)作對照......我們發現,該室沿紗通
道方向長度少於1.3 ×紗通道寬度(B )係有利者。」(
舉發卷第201 頁反面),由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的「
沿紗通道方向長度」,配合第14圖a 到c 所揭顯示之噴嘴
,該沿紗通道方向長度係標示「L 」、「L*」、「L** 」
。另參酌原告所為之說明:「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
中,縱向方向是指沿著跨過噴嘴板而延伸的紗通道的方向
,亦即,平行於紗的運送方向的方向」。因此,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特徵係「... 一段長度... 」應
解釋為:「平行於空氣加捻室紗通道方向的長度;即指紗
運行的方向或所謂加捻室縱向方向的長度(以第14a 至14
c 圖之中所標示「L 」的長度表示)。
⒉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
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該
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方向超出該吹噴空氣通道之「一段長
度」之解釋「平行於空氣加捻室紗通道方向的長度;即指
紗運行的方向或所謂加捻室縱向方向的長度(以第14圖a
到c 之中所標示「L 」的長度表示),已於前述。是證據
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
前技術之噴嘴已揭露其中該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方向超出
該吹噴空氣通道一段長度。至於此長度之尺寸或相對於紗
通道寬度(B )之比例關係,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而言,僅須就證據2 或證據3 噴嘴之空氣加捻室沿
紗通道方向稍加調整其超出該吹噴空氣通道的長度,即可
經由試驗輕易的獲得紗相對的性質(結紗/ 每米、結穩定
性、紗形成的規則性)。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
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
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設計成小
型化,使得長絲絞紗不會侵入空氣加捻室的側邊變寬部中。
」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或第2 項之方法,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2 及
證據3 等噴嘴,其中該空氣加捻室亦設計成小型化,自當可
使得長絲絞紗不會侵入空氣加捻室的側邊變寬部中。因此,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方法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一種製造多結紗用的纏
結噴嘴,其結具有高度規則性,該纏結噴嘴具有一條貫行
的紗處理通道及一條吹噴空氣供應通道,其中該吹噴空氣
供應通道朝向該紗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其特徵在:在吹
噴空氣供應通道的開口區域在該紗處理通道中形成一吹噴
空氣通道彎寬部以形成一空氣加捻室供二股反向之位置固
定的加捻流之用,其中該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
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大於其10%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以二段式撰寫之獨立項,
前言部分所載「一種製造多結紗用的纏結噴嘴,其結具有
高度規則性,該纏結噴嘴具有一條貫行的紗處理通道及一
條吹噴空氣供應通道,其中該吹噴空氣供應通道朝向該紗
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為申請系爭專利之標的,
及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此外,證據
2 之「Textile yarn hanging and blowing nozzle stru
cture 」即是一種製造多結紗用的纏結噴嘴結構,具一條
貫行的紗處理通道(FIG 2 所示V-channel 41)及一條吹
噴空氣供應通道(FIG 2 所示air hole 42 ),其中該吹
噴空氣供應通道朝向該紗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另證據3
第26頁型號DH-2622[Φ1.2]J02 三角形噴嘴即是一種製造
多結紗用的纏結噴嘴結構,具有一條貫行的V 型紗處理通
道(1.8mm )及一條吹噴空氣供應通道(Φ1.2mm ),其
中該吹噴空氣供應通道朝向該紗處理通道的縱中央軸。是
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前言部分所載的技術特
徵已為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露。
⒊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
必要技術特徵部分「在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開口區域在該
紗處理通道中形成一吹噴空氣通道變寬部以形成一空氣加
捻室供二股反向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之用,其中該吹噴空
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的長度小於紗通道寬度的20% ,但
大於其10% 」部分:
⑴證據2 之紡織紗線懸掛和吹噴嘴結構、及證據3 之噴嘴
構造亦在其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開口區域在該紗處理通
道中形成一吹噴空氣通道變寬部以形成一空氣加捻室供
二股反向之位置固定的加捻流之用。又參照證據2 FIG
1 所示的block piece 4 元件,其中在該air hole 42
上所形成之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相對該V-channe
l 41兩側變寬突伸出有一段距離,是證據2 之吹噴嘴結
構有揭示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3 型錄第26頁型號DH-2622[Φ1.2]J02 三角形吹噴
嘴,除揭示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相對
紗通道突伸出有一段距離的技術特徵外,尚揭露有加捻
室紗突伸距離及紗通道的確切尺寸,經計算該空氣加捻
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約為紗通道
的22.22%(突伸距離:(2.6mm-1.8mm)/2=0.4mm ,紗通
道:1.8mm ;突伸距離0.4mm(100%)/紗通道1.8mm=22.
22% )。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最末行起至第21頁第9 行記載「
該第16圖a 及16圖顯示比較實驗的結果。第16圖a 用粗
紗,第16圖b 用細紗,左邊的圖各顯示結數/ 每米(Fp
/m),中間的圖為結的分散(Streuung,英:dispersi
on)、右邊的圖為結的穩定性或者在拉力下結的損失。
全部使用不具室的噴嘴(即無球形帽寬度K=0 )或具有
圓形室的噴嘴(球形帽寬度K 為2.2 、2.4 、2.6 、2.
8mm )。該室設計成球形帽形。我們可明顯看出,用本
發明的球形帽寬度K=2.2mm 時利用本發明的空氣加捻室
達成最佳結果。在所有試驗中,紗通道寬度1.6mm ,紗
通道深度1.0mm ,空氣吹入孔1.1mm ,如果另外將彈性
紗一齊吹入噴嘴並與上述長紗組合,也可以見到本發明
的優點。」(舉發卷第201 頁反面至200 頁)其中球形
帽寬度K=2.2 、K=2.4 、K=2.6 、K=2.8mm ,分別換算
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25% 、31.25%、37.5
% 的變寬幅度,亦即系爭專利的球形帽寬度K=2.2mm ,
該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75%的變寬幅度。
⑷因此,由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說明及實驗數據可知,
藉以支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界定「空氣加
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
的10% ~20% 」可據實施之論據,係基於紗通道寬度1.
6mm 、紗通道深度1.0mm 、空氣吹入孔1.1mm 及紗本身
性質(粗、細紗)等加工條件下所進行的試驗結果,而
以球形帽寬度K=2.2mm (即吹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8
.75%的變寬幅度)之實驗組認為是最佳結果者。惟該第
16a 圖(粗紗)左邊結數/ 每米(Fp/m)之實驗值比較
顯示,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至2.5 bar (巴)範
圍內,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
呈反比,即K 值越大其結數/ 每米(Fp/m)越小,至於
噴氣壓力在2.5bar(巴)至3.5 bar (巴)範圍時,除
K=2.4 之結數/ 每米(Fp/m)呈反曲下降低於K=2.6 者
外,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
反比。再者,由該第16b 圖(細紗)左邊結數/ 每米(
Fp/m)之實驗值比較顯示,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
至3.5 bar (巴)範圍內,該結數/ 每米(Fp/m)基本
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即K 值越大其結數/ 每米
(Fp/m)越小。因此,由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實驗比
對,可知「在噴氣壓力在1.5bar(巴)至3.5 bar (巴
)範圍內,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度K
值呈反比」。既然基於結數/ 每米(Fp /m )與球形帽
寬度K 值呈反比之現象,證據3 之噴嘴(吹噴空氣的通
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離約為紗通道的22.22%)在相同
製程條件加工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
預期所獲得的結數/ 每米(Fp/m)將會介於18.75%與25
% 兩組數值之間,同理突伸出之距離為紗通道的20% 的
噴嘴所獲得的結數/ 每米(Fp/m)亦會界於18.75%與22
.22%兩組數值之間,然而由該接近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1項所界定其中之一端值(20% )的實驗數據18.7
5%所得之結數/ 每米(Fp/m),亦呈現與其他對照組相
同的趨勢分佈(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寬
度K 值呈反比),並無明顯不可預期的結果。
⑸原告主張101 年5 月16日專利舉發答辯補充說明中第7
至8 頁之測試數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學習到纏結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寬只會導致減少
在紗上的節點數,然編號P243的系爭專利纏結噴嘴(吹
噴空氣通道兩側具有約14.3% 的變寬幅度)反而增加在
紗上的節點數量,因此系爭專利發現限定比例至10% ~
20% ,可產生與過去「纏結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
寬只會導致紗上的節點數量減少」完全不同的效果云云
。惟此部分主張,
委無可採,如前第五㈥⒊⑸項所述。
⒋如原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學習到的
是已知「纏結噴嘴之吹噴空氣通道兩側變寬會導致減少在
紗上的節點數」之技術內容,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所揭示者,亦呈現「結數/ 每米(Fp/m)基本上與球形帽
寬度K 值呈反比」之實驗結果,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在具有前揭技術內容之基礎上,僅須對證據2 或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示
具有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一段距離之噴嘴、或證
據3 所揭示具有吹噴空氣通道變寬兩側突伸約為紗通道寬
度22.22%之噴嘴,稍加調整K 值範圍(即吹噴空氣通道兩
側突伸的幅度),即可達到系爭專利所界定之20% 的範圍
(例如證據3 之紗通道為1.8mm ,將其一側突伸距離由0.
4mm 調整為0.36mm),而可經由試驗獲得紗相對所需之性
質(結紗/ 每米、結穩定性、紗形成的規則性)。
⒌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綜合考量「吹噴空氣壓力減少」、「
對於dpf <1.2 ,結數/ 每米>140 結/ 米」、「結穩定
性可調整」及「結序列有高度規則性」等4 項因素,並非
僅在於其中1 項因素而已云云。誠如原告所述,系爭專利
須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方可達成所需參數的改良,是以系爭
專利之製造拉伸加撚紗及/ 或無撚紗的多結紗或纏結紗的
方法,除須綜合考量噴嘴的結構特徵外,尚須配合其他加
工條件(如吹噴空氣壓力、紗本身特性等),方能成就其
功效。然原告所稱之加工條件並未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1項有所界定,自不得以其未加界定之技術特徵,執
為主張系爭專利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
⒍綜上,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1項之纏結噴嘴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處理通道的橫截面設計成半
圓形或U 形,且具有一平坦的反彈蓋。」證據2 及證據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纏結噴嘴,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26頁DH-02 半圓噴嘴及DH
-223三角形噴嘴已揭露「該紗處理通道的橫截面設計成半圓
形或U 形」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第3 頁及第5 頁DH-J021
型之噴嘴分解圖的壓緊瓷板04亦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平坦的反
彈蓋,皆在於抵壓噴嘴之作用。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
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設計成小
型化的球形帽狀,就紗處理通道的橫截面而言,其側邊形狀
相似。」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1項或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而證據2 及證據3 等型噴嘴其空氣加捻室亦設計成小型化的
球形帽狀,揭露系爭專利「該空氣加捻室設計成小型化的球
形帽狀」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
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
超出紗處理通道一段距離,此距離小於0.5mm 。」證據2 及
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26頁所
揭之DH -2622(Φ1.2 )三角型噴嘴之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
兩側突出超出側邊紗通道壁之距離為0.4mm 小於0.5mm ,即
揭露系爭專利「該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超出紗處理通道一段
距離,此距離小於0.5mm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
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
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
1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沿紗
通道的縱向的長度小於1.3x紗通道寬度(B )」,而證據
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或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系爭專利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的長度,係指圖式第
13a 至13d 圖所揭示(L)的長度,此為原告所自陳(本
院卷第2 冊第4 頁之
準備程序筆錄)。而證據3 第26頁該
DH-2622 之噴嘴,對於空氣加捻室並無揭露沿紗通道縱向
長度(L)的確實數值可供與紗通道寬度(B )計算,惟
由該證據3 之DH-2622 噴嘴斷面圖及俯視圖所揭的空氣加
捻室係略呈「碗狀」的結構特徵,且由該紗通道寬度(B
)值為1.8mm 及空氣加捻室之寬度距離2.6mm 的已知條件
,經幾何學估算該縱向長度L約為1.88mm,此係小於「1.
3x紗通道寬度(B=1.8 )=2.34mm 」,是證據3 之DH-262
2 噴嘴已揭露「空氣加捻室沿紗通道的縱向的長度小於1.
3x紗通道寬度(B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
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纏結噴嘴係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空氣加捻室具有至少
近似圓形對稱的外輪廓,且宜構成該吹噴空氣通道的中央軸
的一延續部。」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而證據2 之空氣孔42出口及證據3 第5 頁DH-J020 之
噴嘴已揭露系爭專利「該空氣加捻室具有至少近似圓形對稱
的外輪廓,且構成該吹噴空氣通道的中央軸的一延續部」之
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5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通道橫截面的寬度
大於沿吹噴空氣供應的方向的紗通道的深度,以將側面空氣
漩渦形成的作用密集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26頁DH-02 半圓噴嘴(寬度=2
mm>深度1.5mm )及DH-223三角形噴嘴(寬度=2.2mm>深度
2mm )皆已揭露系爭專利「該紗通道橫截面的寬度大於沿吹
噴空氣供應的方向的紗通道的深度,以將側面空氣漩渦形成
的作用密集化」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
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
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處理通道設計成寬通道形式,
其寬度宜為0.6-3mm ,尤其紗通道寬度(B )對紗通道深度
(T )的比例宜為1.1-2.5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26頁DH-02 半圓噴嘴(寬度=2mm,
深度=1.5mm,寬度/ 深度=1.33 )及DH-223三角形之噴嘴(
寬度=2.2mm,深度=2mm,寬度/ 深度=1.1)皆已揭露系爭專
利「該處理通道設計成寬通道形式,其寬度宜為0.6 ~3mm
,尤其紗通道寬度(B )對紗通道深度(T )的比例宜為1.
1 ~2.5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
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
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吹噴空氣通道設計成
圓形或橢圓形或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或Y 形,其中吹噴空
氣供應通道的側度量尺寸最多等於或小於相關的紗通道寬度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1項或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
據3 第26頁DH-02 半圓噴嘴、DH-223三角形噴嘴及證據3 第
4 頁DH-J02 AIR JET NOZZLE INSERT噴嘴芯之型式DH-12 、
DH-13 、DH-31 之孔徑分別為1.4mm (ellipse )、1.6mm
(ellipse )、2.0mm (ellipse )之橢圓孔,又此等證據
3 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側度量尺寸最多等於或小於相關的紗
通道寬度。是以證據3 之吹噴空氣通道已揭露系爭專利「該
吹噴空氣通道設計成圓形或橢圓形或具三角形特性的橢圓形
或Y 形,其中吹噴空氣供應通道的側度量尺寸最多等於或小
於相關的紗通道寬度」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證據3 及系
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通道寬度(B )大於空氣供
應通道寬度d ,且比例B/ d宜為1.2-3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纏結噴嘴,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26頁DH-02 半圓噴嘴(
B=2>d=1.4, B/d=1.42)及DH-223三角形之噴嘴(B=2.2>d
=1.6,B/ d=1.38)已揭露系爭專利「該紗通道寬度(B )大
於空氣供應通道寬度d ,且比例B/d 宜為1.2 ~3 」之技術
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 d、14
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0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通道由一可移動之
平坦加捻板及一個具吹噴空氣供應手段的噴嘴板形成。」證
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或
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3 頁
及第5 頁所示之DH-J021 型噴嘴分解圖,其中噴嘴瓷體14之
紗通道係由一壓緊瓷板04作抵壓及由一可相對於它移動的滑
板座13、滑片板12構成一個具吹噴空氣供應手段的噴嘴板形
成。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該紗通道由一可移動之平坦
加捻板及一個具吹噴空氣供應手段的噴嘴板形成。」之技術
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
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1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紗通道由一噴嘴板及
一可相對於它移動的加捻板構成且設計成所謂的滑動噴流形
式,紗通道有一開放位置以供紗穿入,並有一紗通道的關閉
位置,以製造多結紗。」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或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3 頁及第5 頁所示之DH-J021 型噴嘴
分解圖,其中該噴嘴瓷體14之紗通道係由一壓緊瓷板04作抵
壓及由一可相對於它移動的滑板座13、滑片板12構成且設計
成所謂的滑動噴流形式,紗通道有一開放位置以供紗穿入,
並有一紗通道的關閉位置,以製造多結紗。是證據3 已揭露
系爭專利「該紗通道由一噴嘴板及一可相對於它移動的加捻
板構成且設計成所謂的滑動噴流形式,紗通道有一開放位置
以供紗穿入,並有一紗通道的關閉位置,以製造多結紗。」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
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2項之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該噴嘴板設計成板狀陶
瓷片形式,且該陶瓷片可隨一移動部分建入在纏結噴嘴中,
且/ 或該陶瓷片可在移動部分中拆卸,當作更換板。」證據
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
第12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3
頁及第5 頁所示之DH-J021 型噴嘴分解圖,其中該噴嘴瓷體
(14)即可隨滑板座13部分建入在噴嘴中,且/ 或該陶瓷片
可在移動部分中拆卸,當作更換板,是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
利「其中:該噴嘴板設計成板狀陶瓷片形式,且該陶瓷片可
隨一移動部分建入在纏結噴嘴中,且/ 或該陶瓷片可在移動
部分中拆卸,當作更換板。」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纏結噴嘴係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或第1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特徵係「其中:其係用製造膨化(變形
)連續長絲紗(bulked continuous filament)的多結紗。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1 或12 項之纏結噴嘴,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3
第5 頁所示之DH-J020 型噴嘴即適合生產「複合纖維紗用」
,已揭露系爭專利「係用製造膨化(變形)連續長絲紗(bu
lked continuous filament)的多結紗。」之技術特徵。因
此,證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
纏結噴嘴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原告又主張:系爭專利之對應案已於西元2011年11月19日獲
准為歐洲專利,可為有利旁證云云。惟經本院比對以上引證
,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無從以原告已於其他國家取得
專利權乙情,
比附援引執為系爭專利亦應准予專利之論據。
六、雖原處分有未具體敘明理由之處(⒈證據3 所揭露之「紗通
道寬度」,原處分誤載為「22% 」。⒉原處分理由第十㈩項
,如何從「DH-02 半圓噴嘴及DH-223三角形噴嘴」判斷「B
大於T 」?其具體數值為何?⒊原處分理由第十項,證據
3 僅揭露「寬度」,並未揭露其長度、方向?⒋原處分理由
第十項,證據2 及證據3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該空氣加捻室的吹噴空氣的通道變寬兩側突伸出之距
離為紗通道的「10% ~20% 」之範圍,應自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20頁末段起至第21頁有關對第16圖顯示比較實驗的結果說
明及第16圖所揭示之內容,計算其具體數值。⒌原處分理由
理由第十項漏未計算DH-2622 噴嘴之距離。⒍原處分理由
第項漏未計算DH-2622 噴嘴之距離,況該噴嘴之距離應為
「2.34mm」,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該空氣加捻室兩側突伸超
出紗處理通道一段距離,此距離小於0.5mm 」之技術特徵。
⒎原處分理由第十項漏未計算B 、T 的比例。⒏原處分理
由第十項,證據3 並未揭露「Y 型」。⒐原處分理由第十
項,漏未計算B 、d 的比例),誠屬未洽,有待被告改善
。惟經本院命被告說明,其為簡要說明(本院卷第1 冊第13
2 至134 、145 、183 、210 至212 頁)後,經整體技術特
徵比對,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與技術已為證據2 、證據3 及
系爭專利第13a 至13d 、14b 、14c 圖之先前技術所揭示,
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
進步性。是被告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理由雖有未洽,
尚不影響結論之判斷,訴願決定予以維持,結論尚無不合。
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
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決結果無涉,
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