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
民國102年3月27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勝男
訴訟代理人 徐貴新
專利代理人
複代理人 陳思源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宗信
參 加 人 連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輝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10月2 日經訴字第1010611205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
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被告就編號第00000000號「樞鈕器中的叉字型管簧架及具有叉字
型管簧架之樞紐器」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N02 )
,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
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2 月24日以「樞鈕器中的叉
字型管簧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申請第0000
0000號專利案,參加人於同年6 月16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及申
請專利範圍修
正本,並將新型名稱修正為「樞鈕器中的叉字
型管簧架及具有叉字型管簧架之樞紐器」,經被告依該修正
本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98152 號專利證
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
旋於101 年1 月6 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案經
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1 年6 月14日(10
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581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101 年10月2 日經訴字第10106112050 號為「訴願駁回」
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若認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對於原告就
第00000000號「樞鈕器中的叉字型管簧架及具有叉字型管簧
架之樞鈕器」新型專利之舉發申請事件(N02) 事件,應作成
准予撤銷該新型專利之
行政處分。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
進步性:
⒈首先,原告將被告認為
未被揭露的技術特徵分割成(a) 「結
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b) 「一對反向設置的叉字型
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c) 「在該
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
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成支點
作用」三部分。
⑴證據4 已揭露(a) 部分之技術特徵:
參照證據4 的第一圖與第四圖可知,雖然在證據4 的第一
圖中,所示的定位槽111 是與第二圖中的管簧片相對應,
然而第四圖中所示之管簧片的定位部為倒Y 字型,故本件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推得對應於第四圖所示之管
簧片的定位槽111 應為叉字型狀(如系爭專利中結合部31
的叉字型孔33),否則第四圖所示之管簧片不知如何插入
至定位槽111 中。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叉字型孔應為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⑵
參酌證據4與證據6應可推得(b)部分之技術特徵:
參照證據6 第十圖可清楚地看出其所揭露的一對管簧架50
、60
是以反向設置的方式組合於固定座10的結合孔12 中
,因此(b) 部分的大部分技術特徵皆已被證據6 第十圖所
揭露。(b) 部分的技術特徵與證據6 第十圖所接露之內容
的差異在於:管簧架50、60並非為叉字型管簧架,然而證
據4 的第四圖中則已接露叉字型管簧架。管簧架50、60反
向設置的原因是為了達到穩定的支撐效果,此為本件技術
領域的通常知識者在結合證據4 與證據6 的情況下,(b)
部分的技術特徵應是顯而易見。
⑶參酌證據4後應可推得(c)部分之技術特徵:
①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最後1 段至第7 頁第1 段「
在定位片12底部的左傾斜部14及右傾斜部15之相對上面
a 及b 範圍,將會形成支點作用,這將使得支點面積相
較習知技術為佳,使叉字型管簧架10
承受扭力大為提高
,且叉字型管簧架組裝於樞鈕器之固定座結合部內後,
由於在定位片12的兩側皆有對稱的傾斜部14及15,使其
受力較習知技術為平均,而不易發生鬆動問題」之記載
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叉字型管簧架主
要具有使叉字型管簧架10承受扭力大為提高及叉字型管
簧架組裝於樞鈕器之固定座結合部內後,其受力較習知
技術為平均,而不易發生鬆動問題等2項功效。
②承上可知,叉字型管簧架10能承受較大扭力的原因為定
位片12底部的左傾斜部14及右傾斜部15之相對上面a及b
範圍,將會形成支點作用,這將使得支點面積相較習知
技術為佳。然而,參考證據4 的第四圖可知,證據4 第
四圖之定位部22同樣也具有左傾斜部14' 及右傾斜部15
' ,且本件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推得:左傾斜
部14' 及右傾斜部15' 上的a'範圍及b'範圍同樣也可形
成支點作用,而使管簧片20(對應於系爭專利叉字型管
簧架10)承受扭力大為提高。又叉字型管簧架10的受力
較習知技術為平均的原因在於:定位片12的兩側皆有對
稱的傾斜部14及15。然而,證據4 第四圖之定位部22同
樣也具有
彼此相對稱的左傾斜部14' 及右傾斜部15' ,
故管簧片20在組合至定位槽111 (對應於系爭專利的叉
字型孔33)後,其受力會較為平均。故證據4 第四圖所
示之管簧片可達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叉字型
管簧架相同的功效,且該管簧片與叉字型管簧架
惟一的
不同點在於:在叉字型管簧架之定位片的底部,是以中
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
③然而,「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指改變先前技術中
之元件形狀、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關係或步驟的順
序等之發明。若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能產生無法預
期的功效或新的用途,應認定該發明非能輕易完成,具
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的第二篇第三章3.5.4.3 )
,因此若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不能產生無法預期的
功效或新的用途,應認定該發明係能輕易完成,不具進
步性。由於證據4 第四圖之管簧片皆可達成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叉字型管簧架所能達到的功效,且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叉字型管簧架也未產生
其他無法預期的功效或新的用途,故對於本件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叉字型管簧架應只是證據4 第四
圖管簧片的簡單改變,故(c) 部分之技術特徵應是顯而
易見。
⒉綜上,可知系爭專利之所有技術特徵已被舉發證據所公開揭
露或可從舉發證據所揭露的內容中輕易推得,故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2 、4 及6 之組合或證據3 、4
及6 之組合均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有進步性,已如前述
,故組合證據2 、4 及6 之技術內容及組合證據2 、3 、4
及6 之技術內容亦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
術特徵不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有進步性,已如前述
,故組合證據2 、4 、5 及6 之技術內容及組合證據3 、4
、5 及6 之技術內容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之技術特徵不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依原處分所為「證據5 揭示有於內套管(20)的內部形成有呈
交叉狀設置的油溝槽(21),於油溝槽(21)內可施以潤滑油,
提供內套管(20)與樞軸(10)之直徑較小部(13)之間的潤滑作
用,此雖可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在X 形油溝之左、右及
上設有短直油溝等部份技術特徵,惟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之認定,可知原處分已認同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5 所揭露,
且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
具有進步性,已如上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亦
己被證據5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亦不具
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有鑑於習知技術缺點,本創作
設計出一種叉字型管簧架,其具有一套合於轉軸軸部的環狀
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
緣形成一切槽以產生彈性,並在
套合部下緣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於該定位片的底部,以
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叉開的傾斜部;此二對稱的傾斜
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將會形成支點作用,這將使得支點面積相
對習知技術為佳,使管簧架承受之扭力值大為提高,且管簧
架組裝於固定座之結合部內後,其受力較習知結構平均,而
不易發生鬆動問題…」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主要在解決習
知的管簧架中,由於支點片體僅設在定位凸片一側面上,其
接觸面積小,所提供的承受扭力有限,作用力不平均,易發
生鬆動現象之問題。故其技術手段係在於樞鈕器中之叉字型
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轉軸軸部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
的週緣形成一切槽以產生彈性,並在套合部下緣向下垂直延
伸一定位片,於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
形成叉開的傾斜部,此二對稱的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將會
形成支點作用,使得支點面積相對為佳,故管簧架承受之扭
力值大為提高,且管簧架組裝於固定座之結合部內後,其受
力較習知結構平均,而不易發生鬆動問題。
㈡
按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乃為進步性判斷之首要步驟,
而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載,已
明確界定其樞鈕器之構成為具有叉字型管簧架;其係包括:
一固定座,具有一結合部及一連接部;其中連接部係與上述
折疊式電子產品之本體組合,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
;一轉軸,具有另一連接部與上述可折式螢幕組接,而相對
該連接部延伸一軸部,伸入固定座的叉字型孔內;一對反向
設置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
每一叉字型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轉軸之軸部表面的環狀
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緣形成一道切槽使得套合部對所
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在套合部下緣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
,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
開的傾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
成支點作用;其中上述轉軸之軸部穿過兩個叉字型管簧架之
結合部內,利用結合部緊迫包覆軸部的表面,使得轉軸可以
支撐可折式螢幕相對本體在任一角度
上開啟及定位。就系爭
專利相較於證據2 至6 ,可知二者雖同為一種運用於折疊式
電子產品上之樞鈕器,然證據2 僅揭示「於平行彈簧套16軸
心線之方向形成有一缺槽,並於缺槽一側向外凸出有定位塊
18」,證據3 僅揭示「管簧架40包括有固定片41及套環部42
,且固定片41延伸成型於套環部42的末端」,證據4 僅揭示
「由數管簧片20疊置組成為如證據2 及3 所述的管簧架」,
證據5 僅揭示「內套管20上形成有數片的凸片22,且各凸片
22呈傾斜狀」,證據6 僅揭示「管簧架50及60都是以反向設
置於轉軸20上」,故證據2 至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一對反向設置
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在該
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
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成支點
作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 至6 之先前技術均不具有如系
爭專利於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叉開的
傾斜部,二對稱的傾斜部形成支點作用,使管簧架承受之扭
力值提高,且管簧架組裝於固定座之結合部內後,其受力較
平均,而可達到避免鬆動等之功效。是以就所欲解決的問題
、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與證據
2 至6 之先前技術仍有不同,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尚不能由證據2 、4 、6 或證據3 、4 、6 或2 、3 、4
、6 或2 、4 、5 、6 或3 、4 、5 、6 或2 、3 、4 、5
、6 等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之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係屬進一步說
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者,故
在
前揭證據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自當不足以證明其第2 至4 項附屬項
亦不具進步性。
㈢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6 節、第二篇第一章第3.
5 節之意旨,進行進步性之判斷時,應將請申請專利範圍界
定之新型之所有技術特徵逐一與引證文件進行比對,進而判
斷該新型之整體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
能輕易完成,是以,原告「將被告機關認為未被揭露的技術
特徵分割成以下(a)(b)(c) 三個部分…」之論點,並不足採
。
㈣原告於舉發時所提的各個引證證據都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定位片的底部是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左
及向右形成一個叉開的傾斜部,由兩對稱的傾斜部形成支點
作用,因而使管簧架承受的扭力值可以提高,且可使管簧片
組裝時在固定座的結合其受力較平均及達到避免鬆脫的功效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範圍第1 項並非引證案各個組合所能輕
易完成。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原告主張證據4 第四圖與系爭專利較之不具進步性
云云,惟
系爭專利案與證據4 在空間型態及功效上之差異,早經被告
於舉發程序及101 年1 月2 日現場面詢所辯明。
㈡系爭專利之管簧架主要使用於電子設備的樞軸器,系爭專利
之管簧架的樞軸器主要包括一固定架,一轉軸使心軸端插接
於該固定座的相對通孔中,轉軸的心軸與固定座的通孔之間
則置入所指的管簧架,透過該管簧架的設置所產生的扭力作
用,能使轉軸具有相關的定位能力。而由證據4 第四圖可知
其為片狀,含有兩對稱的腳部,且在使用時必須由多片堆疊
而成,與系爭專利案係單一個體件,擁有兩個由本體直接延
伸製成的不對稱的腳部有所不同。
㈢系爭專利之樞軸器的管簧架裝設於固定架時,通常必須採用
干涉配合,干涉配合處主要在頸部(A )、左根部(B1)及
右根部(B2),所謂的干涉配合通常是透過元件尺寸上的差
異來達成,固定架叉部通孔尺寸為1.0mm 時,管簧架的相對
叉部的尺寸則設為1.1mm ,使兩者能以緊密方式組接結合。
在現場組裝作業程序中,假設使用如證據4 第四圖的多數片
狀結構管簧架時,該第一片管簧片是以多出的0.1 mm緊配干
涉方式壓入相對叉孔中,此時,固定座相對的叉孔已經變形
,出現0.1 mm段差。又第一片管簧片推壓到底部時,固定架
的整個組裝用叉孔經過第一片管簧片擠壓過的區域,全部出
現0.1 mm段差,因此,會產生只有第一片管簧片有0.1mm 的
緊配合,所有其他後續的個構成片都是無干涉的鬆配合,根
本不足以形成此類樞軸器在轉軸旋轉時所需要的扭力強度。
㈣系爭專利的管簧架一次壓到底完成組裝的擠壓變形狀態,由
於採用分開干涉,使叉腳B1及B2在不同的溝槽內和固定架進
行緊配合,因而不會有鬆配合導致鬆脫的問題,與證據4第
四圖的管簧片有所區別。更明顯的差異則在於證據4 第四圖
的管簧片在第一片壓入後,已對固定架進行擠壓,後面的所
有管簧片都將因間隙的產生,導致不可預期的歪斜轉動,形
成歪扭狀態,整個受力及扭力產生結構非常不理想。反之,
系爭專利的兩支固定腳分別在不同的溝槽對固定架進行干涉
配合,可完全解決鬆動的問題,增進此類樞軸器的結構強度
。
㈤在扭力穩定度上,證據4 第四圖的管簧片顯然亦不如系爭專
利,使用此類管簧架的樞軸器扭力產生來源主要在於轉軸的
心軸與管簧架相對孔徑的干涉所形成,為了產生扭力,轉軸
的心軸部分的尺寸通常會大於管簧架相對孔,當證據4 第四
圖的管簧片孔徑為3.0mm 時,轉軸的心軸通常會設為3.1mm
來形成干涉配合,由於轉軸的心軸需要多次撐開管簧片,轉
軸與管簧片相對旋轉時,容易在軸身上形成如鋸齒般的切割
傷痕,這些刻痕不僅嚴重影響扭力穩定度,更會大幅降低樞
軸器的使用壽命。反觀系爭專利,使用此一結構型態管簧架
的轉軸只要進行一次的管簧架撐開動作,轉軸組裝的心軸部
與管簧架為滑順的平面摩擦,不僅扭力穩定度提高,整個結
構亦更為經久耐用。
五、本件經本院協議
兩造及參加人整理
爭點如下,有本院102 年
3 月11日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0 至121 頁
):
㈠證據2 、4 、6 之組合或證據3 、4 、6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4 、6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6 之組合是否可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4 、5 、6 之組合或證據3 、4 、5 、6 之組合是
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 、4 、5 、6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5 、6 之組
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5年2 月4 日,核准公告日為同年9
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步性之判斷,應依
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於93年7 月1 日
施行之專利法(下同)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
第1 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如「為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
所規定。因原告提出之證據2 、3 、4 、5 、6 主張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職是,本件爭點
厥在於如前述事實及理由欄
第五點之引證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
4 項之規定,致不具進步性。故本院首先探討系爭專利技術
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分析、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繼而分析引
證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提供的叉字型管簧架10具有一套合於轉軸之軸部
表面的環狀套合部11,於環狀套合部11的週緣形成一道切槽
13使得套合部11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在套合部11下緣
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12,在定位片12的底部,以中間點為
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叉開的傾斜部14及15,參見如本判決附圖
一所示系爭專利第三圖,在定位片12底部的左傾斜部14及右
傾斜部15之相對上面a 及b 範圍,將會形成支點作用,這將
使得支點面積相較習知技術為佳,使叉字型管簧架10承受扭
力大為提高,且叉字型管簧架組裝於樞鈕器之固定座結合部
內後,由於在定位片12的兩側皆有對稱的傾斜部14及15,使
其受力較習知技術為平均,而不易發生鬆動問題。又參見如
本判決附圖一所示系爭專利第四圖及第五圖(見本院卷第34
頁),係為系爭專利之叉字型管簧架10使用於樞鈕器20之一
種實施例,樞鈕器20具有一固定座30,該固定座30係以一結
合部31及一連接部32組成;其中連接部32係與折疊電子產品
之本體50之座體51組合,而結合部31內部形成與叉字型管簧
架10形狀配合的叉字型孔33,以組合兩個反向設置的叉字型
管簧架10。一轉軸40,具有一連接部41與折疊電子產品之可
折式螢幕組接,而轉軸40相對連接部41延伸的軸部42係穿過
兩個叉字型管簧架10之結合部31內;利用管簧架之結合部31
緊迫包覆軸部42的表面,使得轉軸40可以支撐可折式螢幕相
對本體50在任一角度上開啟及定位。在轉軸40之軸部42上可
開設有油溝42a ,以提供潤滑功能。參見系爭專利第六圖、
第七圖(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顯示兩個樞鈕器
20 組接於折疊式電子產品的本體50及可折式螢幕60之間。
樞鈕器20之固定座30的連接部32組合於本體50內的座體51上
,而轉軸40的連接部41以螺釘61鎖合可折式螢幕60。參見系
爭專利第八圖(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顯示了樞鈕器20連
接於可折式螢幕60及本體50之間。由於叉字型管簧架10定位
片12下方具支點功能的兩對稱傾斜部14及15提供了較好的支
點面積,使整個樞鈕器20 承 受扭力值得以提高,而可承載
較重的可折式螢幕60,並且由於傾斜部14及15係為對稱於定
位片12而設置,因而不易在樞鈕器20 內 發生鬆動現象,使
整體結構之使用壽命增長。系爭專利之叉字型管簧架10的環
狀套合部11內壁可設有油溝,參見本判決附圖一所示系爭專
利第九圖(另見本院卷第36頁)所示之展開圖,其深度約為
0.1mm ,基本上約為「X 」形油溝161 ,並在其左、右及上
設有短直油溝162 、163 及164 ,經此油溝形狀設計,達到
對轉軸之軸部42較好的潤滑效果。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101 年7 月1 日更正公告)共計4
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其內容
如下:
第1項:一種具有叉字型管簧架之樞鈕器,係組裝於一折疊
式電子產品上,該折疊式電子產具有相互樞接的一
可折式螢幕及一本體,而該樞鈕器組裝於樞接置其
;其係包括:一固定座,具有一結合部及一連接部
;其中連接部係與上述折疊式電子產品之本體組合
,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一轉軸,具有另
一連接部與上述可折式螢幕組接,而相對該連接部
延伸一軸部,伸入固定座的叉字型孔內;一對反向
設置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
型孔內,每一叉字型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轉軸
之軸部表面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緣形
成一道切槽使得套合部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
在套合部下緣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在該定位片
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
傾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
,形成支點作用;其中上述轉軸之軸部穿過兩個叉
字型管簧架之結合部內,利用結合部緊迫包覆軸部
的表面,使得轉軸可以支撐可折式螢幕相對本體在
任一角度上開啟及定位。
第2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叉字型管簧架
之樞鈕器,其中轉軸之軸部上開設有油溝。
第3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叉字型管簧架
之樞鈕器,其中叉字型管簧架之環狀套合部內壁設
有油溝。
第4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具有叉字型管簧架
之樞鈕器,其中叉字型管簧架之環狀套合部內壁油
溝形狀,基本上為一「X 」形油溝,並在「X 」形
油溝之左、右及上設有短直油溝。
㈣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⒈證據2 係91年5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可定位樞鈕器
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2 月24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揭露一樞鈕器
(1)乃由一連接電腦本體之樞鈕器樞軸座(10)、一滑輪載體
(11)與一連接電腦螢幕之連接架(14)所構成,樞鈕器樞軸座
(10)上可螺設有滑輪載體(11),滑輪載體(11)中設有一緩衝
簧(12),並利用一螺栓(111) 穿過滑輪載體(11)與緩衝簧(1
2)後,螺固於樞鈕器樞軸座(10)上,緩衝簧(12)之一端卡設
於樞鈕器樞軸座(10)上之一卡塊上,另一端則卡設於滑輪載
體(11)上,而滑輪載體(11)上設有一導向滑輪(110) ,前述
樞鈕器樞軸座(10)上形成有樞軸座孔(100) ,並設有一樞軸
(15),樞軸(15)之一端穿設有彈簧套(16)後,再穿於樞鈕器
樞軸座(10)之樞軸座孔(100) 中,另一端則穿設於連接架(1
4)中,而樞軸(15)穿設於連接架(14)之一端上設有一定位卡
塊(13),並且該定位卡塊(13)介設於連接架(14)與樞鈕器樞
軸座(10)之間。證據2 主要乃利用定位板塊與定位面間相互
之關係以達到螢幕收合時之定位效果,
而定位卡塊與導向滑
輪之設計乃有輔助螢幕於收合時之定位效果,因而給予證據
2 更優良之固定結果,因為如此之設計,不需要另設一卡榫
來給予螢幕收合時更加之卡合效果,以提高使用上之方便性
,其主要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證據2 第一圖、第八圖
分別為其立體分解圖、彈簧套之實施例立體圖。
⒉證據3 係94年8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樞紐器」專利
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2 月24日),可為
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3 包含有一樞軸(10) 、一
旋轉座(20)、一固定座(30)、一管簧架(40)、一凸定位塊(5
0)、一凹定位塊(60)、一彈性元件(70)、數墊片(80)、及一
固定螺帽(81)。前述之樞軸(10)包含有一冠部(11),冠部(1
1)一側成型有斷面呈非圓形的固定桿(12),冠部(11)另一側
依序向外成型有組接桿(13)及成型有斷面成非圓形的套接桿
(131),套接桿(131) 末端成型有螺紋。前述之旋轉座(20)
套設於固定桿(12)外。前述之固定座(30)包含有固定部(31)
及組接部(32),組接部(32)一端成型有一中空的圓形套環(3
23) ,圓形套環(323) 包覆組接部(32)部分端面,組接部(3
2)此端上成型有一貫穿組接部(32)兩側的凹槽(321) ,凹槽
(321) 與套環(323) 中空部位相通,凹槽(321) 一端相對於
不被套環(323) 包覆處為插槽(322) ,插槽(322) 之寬度大
於凹槽(321) 寬度。前述之管簧架(40)成型為9 字形的型態
,管簧架(40)包含有固定片(41)及套環部(42),固定片(41)
延伸成型於套環部(42)末端,固定片(41)插設於固定座(30)
之凹槽(321) 中,套環部(42)套設於固定座(30)之套環(323
)內,且組接桿(13)穿設於套環部(42)中,管簧架(40)是用
來增加樞紐器的扭力。前述之凸定位塊(50)套設於樞軸(10)
之套接桿(131) 外,凸定位塊(5 0) 上貫穿成型一相對於套
接桿(131) 斷面形狀的穿孔(51),凸定位塊(50)一側壁面位
於穿孔(51)周緣成型有兩相對的凸部(52),兩凸部(52)之中
心線重合,兩凸部(52)兩端分別成型有斜面。前述之凹定位
塊(60)套設於樞軸(10)之套接桿(131) 外,凹定位塊(60)周
緣成型有徑向向外延伸的結合部(61),結合部(61)與固定座
(30)之插槽(322) 相嵌合,凹定位塊(60)上貫穿成形一圓孔
(62),凹定位塊(60)一側位於圓孔(62)周緣成型有兩相對於
凸定位塊(50)之兩凸部(52)的凹部(63),兩凹部(63)之兩端
分別成型有斜面。前述之彈性元件(70)及墊片(80)套設於樞
軸(10)之套接桿(131) 外,其中至少一墊片(80)上成型有油
槽以供填入潤滑油,來達到潤滑效果,前述之固定螺帽(81)
套設於套接桿(131) 外且與螺紋相螺合。證據3 之優點在於
,藉由凸定位塊之凸部與凹定位塊之凹部相嵌合,得以確實
定位上蓋與底座的相對位置,使得上蓋相對閉合於底座時,
不與底座產生碰撞,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即證
據3 第二圖為其立體分解圖。
⒊證據4係94年12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 號「樞紐器」專利
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2 月24日),可為
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 揭露之樞紐器包含有一固
定承架(10)、複數個具有彈性的管簧片(20)、一樞軸(30)及
一限位片(40)。前述之固定承架(10)具有一固定塊體(11),
固定塊體(11)上成型有一套筒(12),固定塊體(11)上與套筒
(12)相接處且沿套筒(12)的軸向內凹成型有一定位槽(111)
,定位槽(111) 與套筒(12)相通,套筒(12)一端之端緣兩相
對處分別徑向延伸成型有一凸部(121) 。如證據4 第一圖所
示(見本院卷第63頁),前述之管簧片(20)穿設於固定承架
(10) 之套筒(12)中,管簧片(20)一端彎折成型相
適於套筒
(12) 形狀的套接部(21),套接部(21)一端徑向延伸成型有
一定位部(22),定位部(22)之形狀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
(111)形狀相適,管簧片(20)藉定位部(22)與固定承架(10)
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配合參閱證據4 第二至四圖所示
(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定位部(22)之形狀可為倒T字 型
、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面、或為倒Y 字型,套接部(2
1) 另一端末端緣與定位部(22)間形成一缺口(23),各管簧
片(20)間的缺口(23)位置可如第五圖所示不全部對齊,也可
如第一圖所示,所有管簧片(20)的缺口(23)位置皆對齊。前
述之樞軸(30)一端為固定桿(31),固定桿(31)一端徑向延伸
成型有一冠部(32),冠部(32)另一側軸向延伸成型有一套接
桿(33),套接桿(33)與冠部(32)之間成型有一斷面呈非圓形
的組接凸部(34),套接桿(33)穿設於管簧片(20)之套接部(2
1) 中,且套接桿(33)的桿徑大於管簧片(20)之套接部(21)
的內徑,冠部(32)位於固定承架(10)之套筒(12)外。前述之
限位片(40)中央成型有一斷面呈非圓形的穿孔(41),限位片
(40) 藉穿孔(41)套設並固定於樞軸(30)之組接凸部(34)上
,限位片(40)位於樞軸(30)之冠部(32),限位片(40)週緣徑
向延伸成型有一限位凸部(42),當樞軸(30)帶動限位片(40)
轉動時,限位凸部(42)之端緣與固定承架(10)之套筒(12)的
凸部(121) 相抵靠,以限制樞軸(30)相對於固定承架(10)的
旋轉角度。將固定承架(10)之固定部(11)與掀蓋裝置之底座
相互固定,將樞軸(30)之固定桿(31)與掀蓋裝置之上蓋相互
固定,當上蓋相對於底座旋轉時,樞軸(30)相對於固定承架
(10) 旋轉,由於管簧片(20)固定於固定承架(10)中,故樞
軸(30)相對於管簧片(20)之套接部(21)中旋轉。參閱第五及
六圖所示(見本院卷第64頁正、反面),當所有管簧片(20)
之缺口(23)對齊時,將上蓋相對於底座閉合,此時樞軸(30)
之套接桿(33)欲將管簧片(20)之缺口(23)閉合,則管簧片(
20) 內壁提供一阻抗力欲抵抗缺口(23)被閉合,故管簧片(2
0)此時所提供樞軸(30)扭力較大,則使用者要相對使較大的
力量方能令上蓋相對於底座閉合。請參閱第五圖及第七圖(
見本院卷第64頁正面、反面)所示,當所有管簧片(20)之缺
口(23)對齊時,將上蓋相對於底座開啟,此時樞軸(30)之套
接桿(33)欲將管簧片(20)之缺口(23)回復至原始大小,則管
簧片(20)內壁提供一回復力欲使缺口(23)回復,故管簧片(2
0)此時所提供樞軸(30)扭力較小,則使用者相對使較小的力
量即能令上蓋相對於底座開啟。證據4 的優點在於,藉由複
數個管簧片的設置,使得樞軸相對於管簧片旋轉時,增加樞
軸與管簧片的摩擦面積,而使得摩擦力增加,則提高樞紐器
本身提供的扭力,來使得掀蓋裝置的上蓋能穩固的停滯在所
需的角度上。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其中第四、
五圖分別為其管簧片之第三實施例的端視圖、另一實施例的
元件分解圖。
⒋證據5 係89年1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樞紐器結構」
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2 月24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 揭露一種樞紐器結
構(如證據5 第一至三圖所示,見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
,其結構包括有:一樞軸(10),係為具有適當長度且具有兩
個不同直徑的圓柱體,該樞軸(10)可分為兩部份,一端為直
徑較大部(11),其表面形成有壓花(12),樞軸(10)另端形成
直徑較小部(13),於直徑較小部(13)上環設形成有一油槽
(14) ,於油槽(14)中可具有潤滑油;於直徑較大部(11)上
所形成的壓花(12)藉由相互的摩擦力而可固設一具有孔的外
套管(30),兩者間會形成固定且不會相對轉動的
態樣;於樞
軸(10)一端的直徑較小部(13)上可套設有一內套管(20),該
內套管(20)由端視觀之係呈9 字形,於內套管(20)的內部形
成有呈交叉狀設置的油溝槽(21),於油溝槽(21)內可施以潤
滑油,提供內套管(20)與樞軸(10)之直徑較小部(13)之間的
潤滑作用,於內套管(20)上形成有數片具有彈性的凸片(22)
,亦即各凸片(22)為彈性元件,其中前、後兩片凸片(22)係
呈縱向排列,位於前、後兩凸片(22)間的一片凸片(22)係呈
傾斜狀的排列型態;於內套管(20)的外部可套置另一外套管
(30) ,於外套管(30)中形成有一嵌槽(31),該嵌槽(31)的
作用係為可供內套管(20)上各片的凸片(22)相繼嵌入組合,
因各片凸片(22)係為彈性元件,故可使各片凸片(22)因彈性
外撐而可確實的撐持於外套管(30)的嵌槽(31)中定位,而不
會使兩者產生相互脫離的情況,令外套管(30)可確實的包覆
結合於內套管(20)外部。證據5 至少具有如後的優點:該樞
軸(10)係為表面具壓花(12)的直徑較大部(11)與具油槽(14)
的直徑較小部(13)所構成,於直徑較小部(13)上套設一內部
具油溝槽(21)的內套管(20),於內套管(20)上形成數片具彈
性的凸片(22),各凸片(22)可確實的嵌合於外套管(30)的嵌
槽(31)中定位,而不會產生相互脫出的情況,於直徑較大部
(11)的壓花(12)上可供套固結合一內部具有孔的外套管(30)
,當各外套管(30)分別與行動電話主機(40)及送話器板(50)
間固定設置時,可使送話器板(50)相對於行動電話主機(40)
樞轉,以達到可開啟及閉合的功效,證據5 係以極為簡單的
結構型態下即可具有操作使用皆相當方便的優點,其代表圖
示如附圖五所示,即其第二圖為樞紐器的立體分解圖。
⒌證據6 係90年1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雙向定位樞鈕
器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2 月
2 4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6 揭露一種
雙向定位樞鈕器結構(如證據6 第一至三圖中所示,見本院
卷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主要係以一固定座(10)、一
樞軸(20)、一定位板(30)、一組管簧架(50)(60)等所組成;
其中該固定座(10),可設置於電腦的本體(11)中,於固定座
(10) 的一側形成一略呈圓形的結合孔(12),該結合孔(12
) 係可由前方貫通至後方,於結合孔(12)的一側形成有一工
形槽(13)與結合孔(12)相通,於結合孔(12)的側邊分別形成
有一組擋塊(15);一樞軸(20),其一端形成有一凸部(21),
俾以該凸部(21)供固設於電腦的螢幕(23)上(如證據6 第三
圖所示) ,於樞軸(20)的另端則形成有一轉軸(22),於轉軸
(22)上環設形成有數個油糟〈222),該轉軸(22)係為可樞轉
,於轉軸(22)的內側端部形成有橢圓部(221) ,於轉軸(22
) 上係可設置一中央具有孔的定位板(30),於定位板(30)週
邊形成有一扇形片(31),於定位板(30)內部形成有一橢圓孔
(32),橢圓部(221) 可組裝結合於橢圓孔(32)中;於結合孔
(12)、工形槽(13)中可設置數個管簧架(50)(60),各管簧架
(50)(60)係略呈9 字型,一組管簧架(50)(60)的旋轉方向係
為相反,一者為順時針方向旋轉,另者為逆時針方向旋轉,
於各管簧架(50)(60)上分別形成有一組端部(51)(61),各端
部(51)(61)可分別位於固定座(10)的工形槽(13)中定位(如
證據6 第一圖、第四圖所示,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第78頁
),銜接於各端部(51)(61)之間分別形成有一ㄈ形部(52),
於各管簧架(50)(60)上分別形成有開設於表面上的油槽(53)
(63),位於各管簧架(50)(60)的中央分別形成有一軸孔(54)
(64),各軸孔(54)(64)可分別供轉軸(22)穿入其中,於各管
簧架(50)(60)上介於一組端部(51)(61)之間分別形成有一缺
口(55)(65),該缺口(55)(65)的作用係為可供將固定座〈10
) 打入凸點,以與缺口(55)(65)間提供確實的定位作用。證
據6 主要乃利用定位板塊與定位面間相互之關係以達到螢幕
收合時之定位效果,而定位卡塊與導向滑輪之設計乃有輔助
螢幕於收合時之定位效果,因而給予本創作更優良之固定結
果,因為如此之設計,不需要另設一卡榫來給予螢幕收合時
更加之卡合效果,以提高使用上之方便性,其代表圖示如本
判決附圖六所示,即第一圖為其立體分解圖。
㈤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4 、6 與系爭專利同為一種運用於折疊式電子產品
之樞鈕器,為被告所
自承(見本院卷第91頁第16至17行),
亦即證據2 、4 、6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相同,且證據2
、4 、6 與系爭專利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如相當系爭專利之
管簧架等之構件,是以對於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而言,應用或組合證據2 、4 、6 之技術內容,並無困難
,故證據2 、4 、6 之組合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係屬明顯。
⒉將證據2 、4 、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證
據4 係揭露一樞紐器包含有一固定承架(10)、複數個具有彈
性的管簧片(20)、一樞軸(30)及一限位片(40),前述之固定
承架(10)具有一固定塊體(11),固定塊體(11)上成型有一套
筒(12),固定塊體(11)上與套筒(12)相接處且沿套筒(12)的
軸向內凹成型有一定位槽(111) ,定位槽(111) 與套筒(12)
相通,套筒(12)一端之端緣兩相對處分別徑向延伸成型有一
凸部(121) ,由證據4 第一圖及其說明書第5 、8 頁所載,
可知其具有「一種裝設於掀蓋裝置之上蓋與底座之間,用以
使上蓋得以相對於底座旋轉的樞紐器」、「將固定承架(10)
之固定部(11)與掀蓋裝置之底座相互固定,將樞軸(30)之固
定桿(31)與掀蓋裝置之上蓋相互固定」之技術特徵;證據2
之樞鈕器(1) 乃由一連接電腦本體之樞鈕器樞軸座(10)、一
滑輪載體(11)與一連接電腦螢幕之連接架(14)所構成,前述
樞鈕器樞軸座(10)上形成有樞軸座孔(100) ,並設有一樞軸
(15),樞軸(15)之一端穿設有彈簧套(16)後,再穿於樞鈕器
樞軸座(10)之樞軸座孔(100) 中,另一端則穿設於連接架(1
4)中,而樞軸(15)穿設於連接架(14)之一端上設有一定位卡
塊(13),並且該定位卡塊(13)介設於連接架(14)與樞鈕器樞
軸座(10)之間,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
種具有叉字型管簧架之樞鈕器,係組裝於一折疊式電子產品
上,該折疊式電子產具有相互樞接的一可折式螢幕及一本體
,而該樞鈕器組裝於樞接置其;其係包括:一固定座,具有
一結合部及一連接部;其中連接部係與上述折疊式電子產品
之本體組合…一轉軸,具有另一連接部與上述可折式螢幕組
接,而相對該連接部延伸一軸部」之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
…伸入固定座的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依證據4 說明書
第7 頁「定位部(22)之形狀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相適,管簧片(20)藉定位部(2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
槽(111) 相互固定,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示,定位部(2
2)之形狀可為倒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面、或
為倒Y 字型」之記載,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4 之
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與定位部(22)相適而自呈
倒Y 字型之定位槽(111) ,否則證據4 即不能達成定位部(2
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之功效。換言之
,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即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伸入固定
座的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且由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
的內容及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管簧片(20)穿設於固定承架
(10)之套筒(12)中,管簧片(20)一端彎折成型相適於套筒(1
2)形狀的套接部(21)…套接部(21)另一端末端緣與定位部(2
2)間形成一缺口(23),各管簧片(20)間的缺口(23) 位置可
如第五圖所示不全部對齊」之記載,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反向設置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
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每一叉字型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
轉軸之軸部表面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緣形成一
道切槽使得套合部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在套合部下緣
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之技術特徵;雖證據4 係複數個管
簧片的設置而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設置,二者設置數
量有別,惟證據4 藉由複數個管簧片的設置,使得樞軸相對
於管簧片旋轉時,增加樞軸與管簧片的摩擦面積,而使得摩
擦力增加並提高樞紐器本身提供的扭力,則系爭專利之管簧
架呈一對,其所省略之複數個管簧片之技術特徵,自喪失摩
擦力增加的功能,況且證據6 之一組管簧架(50)(60)的旋轉
方向係為相反,一者為順時針方向旋轉,另者為逆時針方向
旋轉(證據6 第十圖所示) ,即亦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管簧架
呈一對反向設置,而「證據6 揭示有管簧架50及60是以反向
設置於轉軸20上」,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5頁第4
至5 行),是前揭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相關先前技術如證
據2 、4 、6 中所建議之技術。再者,依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示,定位部(22)之形狀可為倒
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面、或為倒Y 字型」之
記載,配合證據4 第四圖(管簧片之第三實施例的端視圖)
所示,已明確揭露證據4 之定位部(22)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
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限定傾斜部於軸向之叉開形態,是以證
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
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在系爭專
利之結構已為前述證據4 所揭露之前提下,於機械領域該等
結構必然產生相應功效,尚難稱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
效,亦即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
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成支點作用」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限定「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
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與證
據4 第四圖相較,二者於平面視圖或端視圖下,皆呈現定位
片(12)或定位部(22)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
稱叉開的傾斜部,並無區別。
⒊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其中上述轉軸之軸部穿
過兩個叉字型管簧架之結合部內,利用結合部緊迫包覆軸部
的表面,使得轉軸可以支撐可折式螢幕相對本體在任一角度
上開啟及定位」之功能性子句,在系爭專利之結構已為前述
證據2 、4 、6 所揭露之前提下,於機械領域該等結構必然
產生相應功能,且系爭專利之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相關先
前技術如證據2 、4 、6 所揭露,已如前述,尚難稱系爭專
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故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⒋被告固辯稱證據2 、3 、4 及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一對反向設置
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在該
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
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成支點
作用」之技術特徵云云,
惟查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記載「定
位部(22)之形狀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相適,
管簧片(20)藉定位部(2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
互固定,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示,定位部(22)之形狀可
為倒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面、或為倒Y 字型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4 之固定
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與定位部(22)相適而自呈倒Y
字型之定位槽(111) ,否則證據4 即不能達成定位部(22)
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之功效,換言之,
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即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伸入固定座
的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且由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
內容及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管簧片(20)穿設於固定承架(1
0)之套筒(12)中,管簧片(20)一端彎折成型相適於套筒(12)
形狀的套接部(21)…套接部(21)另一端末端緣與定位部(22)
間形成一缺口( 23) ,各管簧片(20)間的缺口(23)位置可如
第五圖所示不全部對齊」之記載,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反向設置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
座之叉字型孔內,每一叉字型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轉軸
之軸部表面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緣形成一道切
槽使得套合部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在套合部下緣向下
垂直延伸一定位片」之技術特徵,此外,被告自認「證據6
揭示有管簧架50及60是以反向設置於轉軸20上」,已如上述
,且證據2 、4 、6 之組合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係屬明顯,亦已如前述,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限定「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
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與證據4 第四
圖相較,二者於平面視圖或端視圖下,皆呈現定位片(12)或
定位部(22)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
傾斜部,二者並無區別,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
限定傾斜部於軸向之叉開形態,是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
「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
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及相應功效,故被告此部分之辯解
尚非足採。
⒌參加人陳稱證據4 第四圖為片狀,含有兩對稱的腳部,且在
使用時必須由多片堆疊而成;系爭專利案則為單一個體件,
擁有兩個由本體直接延伸製成的不對稱的腳部云云。惟查,
證據4 雖係複數個管簧片的設置,而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
一對設置,在設置數量有別,但證據4 藉由複數個管簧片的
設置,使得樞軸相對於管簧片旋轉時,增加樞軸與管簧片的
摩擦面積,而使得摩擦力增加並提高樞紐器本身提供的扭力
,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其所省略之複數個管簧片之
技術特徵,自喪失摩擦力增加的功能,況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載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第一圖)亦顯示套合部為單一個體件
,該單一套合部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之技術水準,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
據4 之複數個管簧片改變為呈單一整體之管簧片並無困難,
。再者,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擁有兩個由本體直接延伸製成
的不對稱的腳部一詞,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限定「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
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不符,是以參加人此部分之主
張並非可採。
⒍又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由於採用分開干涉,使叉腳Bl及B2在
不同的溝槽內和固定架進行緊配合,因而不會有鬆配合導致
鬆脫的問題,系爭專利的兩支固定腳分別在不同的溝槽對固
定架進行干涉配合,可完全解決鬆動的問題,增進此類樞軸
器的結構強度云云。然查,參加人
所稱叉腳Bl及B2在不同的
溝槽內和固定架進行緊配合或兩支固定腳分別在不同的溝槽
對固定架進行干涉配合,皆非基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界定之技術特徵,自難認定系爭專利對照證據4 之先前
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參加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
⒎參加人復主張證據4 第四圖的管簧片結構,由於轉軸的心軸
需要多次撐開管簧片,轉軸與管簧片相對旋轉時,容易在軸
身上形成如鋸齒般的切割傷痕,這些刻痕不僅嚴重影響扭力
穩定度,更會大幅降低樞軸器的使用壽命;反觀系爭專利使
用此一結構型態管簧架的轉軸只要進行一次的管簧架撐開動
作,轉軸組裝的心軸部與管簧架為滑順的平面摩擦,不僅扭
力穩定度提高,整個結構亦更為經久耐用云云。但查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參系爭專利第一圖)所顯示套合部
為單一個體件,該單一套合部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將證據4 之複數個管簧片改變為呈單一整體之管簧
片並無困難,自無參加人所稱需要多次撐開管簧片之情況,
自難認定系爭專利對照證據4 之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
效,是以參加人此部分之主張為不可採。
㈥證據3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 、4 、6 與系爭專利同為一種運用於折疊式電子產品
之樞鈕器,為被告所自承,已如前述,亦即證據3 、4 、6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相同,且證據3 、4 、6 與系爭專利
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如相當系爭專利之管簧架之構件,是對
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應用或組合證據3
、4 、6 之技術內容,並無困難,故證據3 、4 、6 之組合
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屬明顯。
⒉將證據3 、4 、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可
知證據4 揭露一樞紐器包含有一固定承架(10)、複數個具有
彈性的管簧片(20)、一樞軸(30)及一限位片(40),前述之固
定承架(10)具有一固定塊體(11),固定塊體(11)上成型有一
套筒(12),固定塊體(11)上與套筒(12)相接處且沿套筒(12)
的軸向內凹成型有一定位槽(111) ,定位槽(111) 與套筒(1
2)相通,套筒(12)一端之端緣兩相對處分別徑向延伸成型有
一凸部(121) ,依證據4 第一圖及證據4 說明書第5 、8 頁
「一種裝設於掀蓋裝置之上蓋與底座之間,用以使上蓋得以
相對於底座旋轉的樞紐器。」、「將固定承架(10)之固定部
(11)與掀蓋裝置之底座相互固定,將樞軸(30)之固定桿(31)
與掀蓋裝置之上蓋相互固定」之記載,佐以證據3 之樞鈕器
包含有一樞軸(10)、一旋轉座(20)、一固定座(30)、一管簧
架(40)、一凸定位塊(50)、一凹定位塊(60)、一彈性元件(7
0)、數墊片(80)及一固定螺帽(8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一種具有叉字型管簧架之樞鈕器,係組裝於
一折疊式電子產品上,該折疊式電子產具有相互樞接的一可
折式螢幕及一本體,而該樞鈕器組裝於樞接置其;其係包括
:一固定座,具有一結合部及一連接部;其中連接部係與上
述折疊式電子產品之本體組合…一轉軸,具有另一連接部與
上述可折式螢幕組接,而相對該連接部延伸一軸部」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結合部內部形成
一叉字型孔…伸入固定座的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經由
証據4 說明書第7 頁「定位部(22)之形狀與固定承架(10)之
定位槽(111) 形狀相適,管簧片(20)藉定位部(22)與固定承
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
示,定位部(22)之形狀可為倒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
型有斜面、或為倒Y 字型」所載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直
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4 之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
與定位部(22)相適而自呈倒Y 字型之定位槽(111) ,否則證
據4 即不能達成定位部(2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之功效,換言之,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即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結合部內部形成
一叉字型孔…伸入固定座的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且由
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及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管簧
片(20)穿設於固定承架(10)之套筒(12)中,管簧片(20)一端
彎折成型相適於套筒(12)形狀的套接部(21)…套接部(21)另
一端末端緣與定位部(22)間形成一缺口(23),各管簧片(20)
間的缺口(23)位置可如第五圖所示不全部對齊」之記載,已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反向設置的叉字型管
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每一叉字型管簧
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轉軸之軸部表面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
套合部的週緣形成一道切槽使得套合部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
彈性;在套合部下緣向下垂直延伸一定位片」之技術特徵,
雖證據4 係複數個管簧片的設置,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係呈
一對設置,二者設置數量有別,但證據4 藉由複數個管簧片
的設置,使得樞軸相對於管簧片旋轉時,增加樞軸與管簧片
的摩擦面積,而使得摩擦力增加並提高樞紐器本身提供的扭
力,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其所省略之複數個管簧片
之技術特徵,自喪失摩擦力增加的功能,況證據6 之一組管
簧架(50)(60)的旋轉方向係為相反,一者為順時針方向旋轉
,另者為逆時針方向旋轉(參證據6 第十圖),即亦已揭露
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反向設置,此亦為被告所自承,故
前揭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相關先前技術即證據3 、4 、6
所揭露。
⒊又由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示,定
位部(22)之形狀可為倒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
面、或為倒Y 字型」之記載,配合證據4 第四圖所示,已明
確揭露證據4 之定位部(22) 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
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未限定傾斜部於軸向之叉開形態,故證據4 已揭露
系爭專利之「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
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結構已為
前述證據4 所揭露之前提下,於機械領域該等結構必然產生
相應功效,是以尚難稱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亦即
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
上面範圍,形成支點作用」之技術特徵,
質言之,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限定「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
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與證據
4 第四圖相較,二者於平面視圖或端視圖下,皆呈現定位片
(12)或定位部(22)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
叉開的傾斜部,並無區別,尚難認為係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
。
⒋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中上述轉軸之軸部穿
過兩個叉字型管簧架之結合部內,利用結合部緊迫包覆軸部
的表面,使得轉軸可以支撐可折式螢幕相對本體在任一角度
上開啟及定位」之功能性子句,在系爭專利之結構已為前述
證據3 、4 、6 揭露之前提下,於機械領域該等結構必然產
生相應功能,且系爭專利之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相關先前
技術即證據3 、4 、6 所揭露術,亦已如前述,尚難稱系爭
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故證據3 、4 、6 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被告固辯稱證據2 、3 、4 及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一對反向設置
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座之叉字型孔內…在該
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
斜部;在該左傾斜部及右傾斜部之相對上面範圍,形成支點
作用」之技術特徵云云。惟查,由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記載
「定位部(22)之形狀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相
適,管簧片(20)藉定位部(2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請配合參閱第二至四圖所示,定位部(22)之形
狀可為倒T 字型、或於末端兩側端緣成型有斜面、或為倒Y
字型」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4 之
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形狀與定位部(22)相適而自呈
倒Y 字型之定位槽(111) ,否則證據4 即不能達成定位部(2
2)與固定承架(10)之定位槽(111) 相互固定之功效,換言之
,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而結合部內部形成一叉字型孔…伸入固定座的
叉字型孔內」之技術特徵,且由前揭證據4 實質上隱含的內
容及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管簧片(20)穿設於固定承架(10)
之套筒(12)中,管簧片(20)一端彎折成型相適於套筒(12)形
狀的套接部(21)…套接部(21)另一端末端緣與定位部(22)間
形成一缺口( 23) ,各管簧片(20)間的缺口(23)位置可如第
五圖所示不全部對齊」之記載,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反向設置的叉字型管簧架,係組合於上述固定
座之叉字型孔內,每一叉字型管簧架具有一套合於上述轉軸
之軸部表面的環狀套合部,於環狀套合部的週緣形成一道切
槽使得套合部對所包覆的軸部產生彈性;在套合部下緣向下
垂直延伸一定位片」之技術特徵,參以被告自承「證據6 揭
示有管簧架50及60是以反向設置於轉軸20上」,且證據3 、
4 、6 之組合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
屬明顯,均已如前述,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限定「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
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與證據4 第四圖(管簧片之
第三實施例的端視圖)相較,二者於平面視圖或端視圖下,
皆呈現定位片(12)或定位部(22)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
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傾斜部,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限定傾斜部於軸向之叉開形態,故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
利「在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
叉開的傾斜部」之技術特徵及其相應功效,是以,被告此部
分之辯解委無足採。
⒍參加人雖主張證據4 第四圖為片狀,含有兩對稱的腳部,且
在使用時必須由多片堆疊而成,系爭專利則為單一個體件,
擁有兩個由本體直接延伸製成的不對稱的腳部云云,惟查證
據4 係複數個管簧片的設置,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設
置,二者在設置數量上有別,但證據4 藉由複數個管簧片的
設置,使得樞軸相對於管簧片旋轉時,增加樞軸與管簧片的
摩擦面積,而使得摩擦力增加並提高樞紐器本身提供的扭力
,則系爭專利之管簧架呈一對,其所省略之複數個管簧片之
技術特徵,而喪失摩擦力增加的功能,況查系爭專利說明書
所載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第一圖)亦顯示套合部為單一個體
件,該單一套合部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之技術水準,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
證據4 之複數個管簧片改變為呈單一整體之管簧片並無困難
,且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擁有兩個由本體直接延伸製成的不
對稱的腳部,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限定「在
該定位片的底部,以中間點為分界向右及左形成對稱叉開的
傾斜部」之技術特徵不符,故參加人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
⒎又參加人固主張系爭專利由於採用分開干涉,使叉腳Bl及B2
在不同的溝槽內和固定架進行緊配合,因而不會有鬆配合導
致鬆脫的問題,系爭專利的兩支固定腳分別在不同的溝槽對
固定架進行干涉配合,可完全解決鬆動的問題,增進此類樞
軸器的結構強度云云,然查參加人所稱叉腳Bl及B2在不同的
溝槽內和固定架進行緊配合或兩支固定腳分別在不同的溝槽
對固定架進行干涉配合,皆非基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難據此認定系爭專利對照證據4
之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是以參加人此部分之主張
亦非可採。
⒏參加人另主張證據4 第四圖的管簧片結構,由於轉軸的心軸
需要多次撐開管簧片,轉軸與管簧片相對旋轉時,容易在軸
身上形成如鋸齒般的切割傷痕,這些刻痕不僅嚴重影響扭力
穩定度,更會大幅降低樞軸器的使用壽命,反觀系爭專利使
用此一結構型態管簧架的轉軸只要進行一次的管簧架撐開動
作,轉軸組裝的心軸部與管簧架為滑順的平面摩擦,不僅扭
力穩定度提高,整個結構亦更為經久耐用云云,但查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第一圖)所顯示套合部為
單一個體件,該單一套合部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將證據4 之複數個管簧片改變為呈單一整體之管簧片
並無困難,自無參加人所稱需要多次撐開管簧片之情況,實
難認定系爭專利對照證據4 之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故參加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㈦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
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轉軸之軸部上開設有油溝。
又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樞軸(15)之轉軸(150) 上可設有環
繞轉軸(150) 之潤滑槽(154) ,使轉軸(150) 在彈簧套(16)
中樞轉時得以更加順暢」或證據6 說明書第6 頁記載「轉軸
(22)上環設形成有數個油糟(222) 」之記載,復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進一步界定者,故實
難謂系爭專利
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3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不具進步性:
證據3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
附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技
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轉軸之軸部上開設有油溝,又證據
6 說明書第6 頁「轉軸(22)上環設形成有數個油糟(222) 」
之記載,復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進一步界定
者,故尚難稱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證據3、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
㈨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
附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技
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叉字型管簧架之環狀套合部內壁設
有油溝,又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彈簧套(16) 之上可形成
有隱藏式之油槽(19)以增加其潤滑度」、證據6 說明書第7
頁「各管簧架(50) (60) 上所形成的油槽(53)(63)亦可為一
種由各管簧架(50)(60)的內部貫穿至外部的型態」及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內套管(20)的內部形成有呈交叉狀設置的油
溝槽(21),於油溝槽(21)內可施以潤滑油」之記載,均已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進一步界定者,故實難認
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是以證據2 、4 、5 、6 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3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4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
附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技
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叉字型管簧架之環狀套合部內壁設
有油溝,又證據6 說明書第7 頁「各管簧架(50)(60)上所形
成的油槽(53) (63) 亦可為一種由各管簧架(50)(60)的內部
貫穿至外部的型態」及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內套管(20)的
內部形成有呈交叉狀設置的油溝槽(21) ,於油溝槽(21)內
可施以潤滑油」之記載,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進一步界定者,故難認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是以證據3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
係依附其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全
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叉字型管簧架之環狀套合部內
壁油溝形狀,基本上為一「X 」形油溝,並在「X 」形油溝
之左、右及上設有短直油溝,又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內套
管(20)的內部形成有呈交叉狀設置的油溝槽(21),於油溝槽
(21)內可施以潤滑油」,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進一步界定「X 」形油溝,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另有界定在「X 」形油溝之左、右及上設有短直油溝而
為證據5 所未見,惟此等改變油溝形狀、位置所能產生潤滑
功效並非新功效,且在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無此等改變所致
功效增進之記載,故尚難認定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是以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3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再組合證據3 當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乃屬
灼然,故證據2
、3 、4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七、
綜上所述,證據2 、4 、6 之組合及證據3 、4 、6 之組合
皆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6 之組合及證據2 、3 、4 、6 之組合皆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及證據3 、4 、5 、6 之組合皆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及
證據2 、3 、4 、5 、6 之組合皆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是以,原處分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自有未洽,
訴願機關為駁回之決定,亦有未合。原告執以
指摘,為有理由。故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因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而被告已依法踐行
舉發答辯之程序,故申請專利範圍應無須被告再行審查,原
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
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
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