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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9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彰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 使用無極燈之廠房燈具」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發給新型第M381727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於100 年3 月8 日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1 年4 月16日( 101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12035818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本件「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 願程序表示意見,經經濟部以101 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1010 610969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法之處分 」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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