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9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彰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宇哲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
使用無極燈之廠房燈具」向
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發給新型第M38172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於100 年3 月8
日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1 年4 月16日(
101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120358180 號專利舉發
審
定書為本件「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
願程序表示意見,經經濟部以101 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1010
610969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
」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