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榮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博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以「座椅踏環之升降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5288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
第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0月28日(100 )智專三(一)
4076字第100209792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
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2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