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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子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何錦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錦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8年11月30日以「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 結構」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0536號專 利證書。參加人何錦漢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 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機關審查,核認該專利確有違反前揭規定,於100 年9 月 6 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02079333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 1061004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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