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子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何錦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錦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88年11月30日以「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
結構」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0536號專
利證書。
嗣參加人何錦漢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8條
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機關審查,核認該專利確有違反
前揭規定,於100 年9 月
6 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020793330 號專
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
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
10610048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