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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振維精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振維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青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楊治中前於民國94年4 月21日以「接合管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533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系爭專利經輾轉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 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前揭規 定,於100 年9 月19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 100208279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 2 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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