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振維精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振維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青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訴外人楊治中前於民國94年4 月21日以「接合管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5333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
專利),
嗣系爭專利經輾轉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
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
前揭規
定,於100 年9 月19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
100208279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
2 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25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