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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勗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煒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寧天寶(Richard Adam Norwitt)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安費諾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亮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99年6 月11日申准更名)前於96年8 月7 日以 「通訊連接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7111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0 年3 月30日以系 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 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9 月30日(1 00) 智專三(二)04131 字第10020887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1 年2 月29日經訴字第10106101450 號訴願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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