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卿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以「水族
箱加溫器」向被告
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76145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99年5 月20日以該
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1月29日以
(100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0210809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應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