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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卿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以「水族 箱加溫器」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76145 號專利證書。原告於99年5 月20日以該 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1月29日以 (100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0210809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應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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