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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   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督公司)前於民 國(下同)96年9 月7 日以「胸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嗣於同年10月17日申請專利名稱變更為「具加強修飾副乳且 集中托高功能之胸罩」,復於97年1 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 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 發給新型第M335952 號專利證書。凱督公司旋於97年9 月1 日將專利權讓予原告,被告於同年10月1 日准予備查。嗣臺 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 100 年10月6 日以(100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0209 016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4日經   訴字第101061021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   應依職權命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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