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 告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煥金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督公司)前於民
國(下同)96年9 月7 日以「胸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嗣於同年10月17日申請專利名稱變更為「具加強修飾副乳且
集中托高功能之胸罩」,
復於97年1 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
圍修
正本,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
發給新型第M335952 號專利證書。凱督公司
旋於97年9 月1
日將專利權讓予原告,被告於同年10月1 日准予備查。嗣臺
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
100 年10月6 日以(100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0209
0168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4日經
訴字第101061021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
應依職權命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