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林東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立全(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以「掌上型測量儀器記錄裝置」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8970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
專利)。
嗣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仕公司)以
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26日(100 )智專三(二)
04069 字第100211690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
1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1061029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泰仕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泰仕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