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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林東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立全(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以「掌上型測量儀器記錄裝置」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897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嗣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仕公司)以 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26日(100 )智專三(二) 04069 字第10021169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 1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1061029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泰仕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泰仕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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