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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銘田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沈文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2年12月4 日以「衛星天線盤體唇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 發給新型第M249225 號專利證書。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 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參加人於99年5 月6 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修正本 屬專利法第64條所稱可更正之事項,並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 反上開規定,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訴願駁回,原告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 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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