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銘田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沈文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2年12月4 日以「衛星天線盤體唇
緣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
發給新型第M249225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
系爭專利有違
專
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參加人於99年5 月6 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修正本
屬專利法第64條
所稱可更正之事項,並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
反
上開規定,
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
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依
首揭規定,
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