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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趙國志       陳嘉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2 人前於民國95年7 月24日以「改良自行車座墊總成」 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95年3 月8 日 於我國申請之第0000000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該局編為 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 第I29438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祥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力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酌並通知 原告2 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原告2 人於100 年9 月15日提 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該更正本審查, 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6 字第1002 09839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祥力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2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106062970 號函通 知本件原告2 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該函業已合法送達原告2 人未聲明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被告依現有 資料審查,並以101 年4 月10日經訴字第10106103190 號為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法之處分」之決定,原 告2 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 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祥力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祥力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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