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進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案外人陳李美瑩前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7 日以「監視攝
影機之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8304 號專利證書。
嗣陳李美瑩於97年4 月15日將該專利移轉予原告,並完成移
轉登記。其後,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
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5 月5 日以(99)智專
三(三)05052 字第099203037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99年10月6日經訴字第09906063070號決定駁回。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
院100 年7 月7 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 號行政判決撤銷
前
揭訴願決定及處分。嗣原告於100 年10月31日提送
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重行審酌
本件舉發案,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規定,於101 年
1 月19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10120065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4月26日經訴字第000
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
依職權命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