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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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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火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 日以「電腦鍵盤的按鍵組   合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4716 號專利證書。 嗣黃淑瑜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 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於101 年2 月17日以(101 )智專三 (一)05026 字第1012015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101 年5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0495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黃淑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黃淑瑜  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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