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火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 日以「電腦鍵盤的按鍵組
合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4716 號專利證書。
嗣黃淑瑜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
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於101 年2 月17日以(101 )智專三
(一)05026 字第101201504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
濟部101 年5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0495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
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黃淑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黃淑瑜
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