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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清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山富機械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茂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富機械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9 月1 日以「集 塵機㈡」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發給新 型第M37377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 第94條第4 項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旋於100 年9 月30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於 101 年1 月2 日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而被告除准予更正外 ,並依更正後之專利範圍為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上開規定 之事由,遂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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