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麗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義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90年8 月3 日以「架體之收合、聯結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核准專利,並發給新
型第193706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
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
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
上開規定,因而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
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
首揭規定,
爰裁定
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