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元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5 日以「PP編織袋封口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7402 號專利證書。嗣金樹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該新型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5 月24日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50286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月9日經訴字第00   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故應依職權命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