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元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5 日以「PP編織袋封口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7402 號專利證書。
嗣金樹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該新型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5 月24日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50286
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月9日經訴字第00
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故應依職權命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
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