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鉻特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英聰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 日以「起子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8
993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
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
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
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
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
首揭說
明,
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