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鉻特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英聰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 日以「起子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8 993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 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 回,原告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 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 明,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