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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原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紹強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楊傳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傳鏈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耐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6年2 月24 日以「自行車曲柄之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即被告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製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 滿後,發給發明第8940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旋 經申請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並經被告以91年1 月17日(91) 智專一(一)14007 字第09141000173 號函准予登記在案。 嗣參加人於99年9 月2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準時專利法第2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以101 年3 月15日(101) 智專三(三)05056 字第101202 43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 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8 月10 日經訴字第10106109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 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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