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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9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松達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茂松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岳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佑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28日以「用於保護電容式面板之觸控 元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以96年11 月16日申請之第00 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574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0 年6 月20日以該專利違反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於100 年9 月22日提出答辯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 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1 年3 月19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2 4 字第101202538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 1 年8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00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 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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