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松達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茂松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岳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佑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28日以「用於保護電容式面板之觸控
元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並以96年11
月16日申請之第00 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5740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於100 年6 月20日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於100 年9 月22日提出
答辯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
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1 年3 月19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2
4 字第1012025389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
1 年8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002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
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