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怡光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雅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12月17日以「Tobei 及圖」、「TOBEI 及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流理台、爐台、電冰箱、洗臉台、馬桶 、淋浴蓮蓬頭、馬桶自動沖水器、衛浴設備、水龍頭、水箱 給水零件、飲水機、濾水機、熱水器、瓦斯爐、排油煙機、 電爐、通風設備、鍋爐、瓦斯調整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0000000 號商標。 參加人以上開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分別 以101 年5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80885號、101 年6 月8 日中 台異議字第98088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