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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87年3 月12日分別以「PUNCH & SHARK PUNCHSHA R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襪子等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腰帶等 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服飾用禦寒手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951237、951238、951239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原告以其註冊後有違當時商標法第57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 審查,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2 號商標廢止處 分書為第951237號商標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9 日中台廢字第100027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8號商標 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9號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用禦 寒手套、針織手套、皮手套、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 結」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並於理由敘明指定使 用於「冠帽、浴帽、雨帽、便帽、運動帽、牛仔帽、禦寒用 耳罩」部分商品之註冊無違規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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