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87年3 月12日分別以「PUNCH & SHARK PUNCHSHA
R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襪子等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腰帶等
商品;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服飾用禦寒手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951237、951238、951239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
嗣原告以其註冊後有違當時商標法第57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
審查,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2 號商標廢止處
分書為第951237號商標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9
日中台廢字第100027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8號商標
廢止不成立之處分;以102 年4 月25日中台廢字第100027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951239號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用禦
寒手套、針織手套、皮手套、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
結」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並於理由敘明指定使
用於「冠帽、浴帽、雨帽、便帽、運動帽、牛仔帽、禦寒用
耳罩」部分商品之註冊無違規定。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