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元潤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發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劉秋絹律師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利實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9年5 月17日以「舒摩適SUMMUS」指 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11類之「保暖器;電熱水瓶;奶瓶電熱器;空氣清淨器; 電暖腳;電暖器;電暖爐;電或非電暖足器;暖床器;非醫 療用電毯;非醫療用電熱毯;懷爐;電熱護髮帽;電烘烤器 ;加熱處理裝置;加熱元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100 年1 月16日起至110 年1 月15日止。嗣永利實業 有限公司於101 年1 月6 日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 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於102 年5 月 31日以中台評字第1010024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保暖器;電暖腳;電暖器;電暖爐;電或非電暖足器 ;暖床器;非醫療用電毯;非醫療用電熱毯;懷爐」部分商 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2 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1072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 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永利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永利實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