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2號
原 告 日商伊彥研究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安里勝之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亞洲植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文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洲植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 月8 日以「TAIWAN,EM及圖」商標(
圖樣中之「TAIWAN」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蛋卵、
雞蛋、鳥蛋、鴨蛋、鹹蛋、鴿蛋、鵝蛋、滷蛋、鐵蛋、茶葉
蛋、魚卵、烏魚子、鰲蛋、蛋、蛋黃、蛋白、食品用蛋白、
食用蝸牛蛋、蛋粉、皮蛋」等商品;第30類之「米、穀製粉
、綜合穀物纖維粉、糙米粉、蕃薯粉、麵茶粉、米仔麩、五
穀雜糧粉、胚芽米、糯米、糙米、西貢米、碾碎大麥、碾碎
燕麥、去殼大麥、去殼燕麥、人食用去殼穀粒、碾碎玉米」
商品;第31類之「新鮮水果、新鮮蔬菜、蕃茄、文旦、木瓜
、菠菜、蔥、萵苣、蕃薯、小黃瓜、蘿蔔、白菜、空心菜、
南瓜、新鮮葡萄、雞、活魚、飼料、寵物飲料、未加工穀物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原告以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
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
期間,
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
,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
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
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案原異議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
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而本案
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
適用,以101 年7 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00073 、0000000 、
00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
訴願,亦經經濟部以101 年11月29日經訴字第10
106114690 號、101 年11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14660 號、
101 年11月7 日經訴字第1010611381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
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