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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 原   告 寶慶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燦珠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 日以「鐵基」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5 類之「中藥、西藥、營養補充品、魚肝油、鮭魚油、大蒜 油丸、高蛋白質粉、人蔘精、靈芝精、營養滋補劑、小麥胚 芽精油丸、鯊魚軟骨粉、月見草油膠囊、魚油膠囊、胎盤素 膠囊、β胡蘿蔔素、醫療用減肥飲品、雞精、鱉精、鰻魚精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 止。嗣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 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   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於101 年8 月13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037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2 月6 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  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 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應依職權命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   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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