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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原   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憲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李嗣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臺灣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TAIDA 」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 「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 ,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等 商品;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訊,倉儲 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 ,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權利期間:98年8 月16日至108 年8 月15日)。嗣國立臺 灣大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於本法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 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 冊。本件原評定理由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 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第11款之規定,以101 年10月9 日中台評字第1000234 號商 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2 月20日經訴字第10206093080 號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予撤銷 ,國立臺灣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國 立臺灣大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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