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40號
民國102年7月18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憲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
2 月20日經訴字第102609308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TAIDA 」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6類之「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
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製
包裝袋」商品、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
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
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務,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
爭商標,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權利
期間:98年8 月16日至
108 年8 月15日)。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註冊時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於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
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
事由為限,始
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理由主張之條款業經
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經被告審
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現
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以101 年10月9 日中
台評字第1000234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2 月20日經
訴字第102060930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乃依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
㈠「(中文)台灣大學」簡稱「(中文)台大」為眾人知悉,
原告並不否認。
惟「台灣大學」之英文簡稱為「NTU 」,則
恐大學以上程度之人或得知悉。本件系爭商標圖樣「TAIDA
」,其讀音可能為(英文讀音)「t-a-i-d-a 」或「tai-da
」或「ta-ida」或「ta-i-da 」或「taid-a」等,實無法讓
人即予聯想為「(中文)台大」或「(中文)台灣大學」。
經原告委託某教師就某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27位學生,對
於「TAIDA 」、「台大」、「臺大」及「NTU 」是否關聯之
看法實施簡測,以大學醫藥學校之學生程度觀之,絕大多數
認為「(中文)台大」及「(中文)臺大」與「台灣大學」
有關聯性;絕大多數認為「(中文)台大」及「(中文)臺
大」與「(英文)NTU 」有關聯性;但認為「(英文)TAID
A 」與「(中文)台大」及「(中文)臺大」之關聯性,或
「(英文)TAIDA 」與「台灣大學」之關聯性皆不足四成;
且「(英文)TAIDA 」與「(英文)NTU 」絕無關聯性。則
倘於一般消費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其相似之程度當必更少。
足徵於本件一般消費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其讀因近似之程度
甚少,且無再有其他任何因素得資判斷有相似
之虞,則依本
院98年度行商更( 一) 字第9 號行政判決「商標近似程度較
高只是較有可能致混淆誤認之虞,但仍應與其他因素綜合判
斷,始能正確判斷衝突商標是否致混淆誤認之虞」所釋,當
認本件系爭商標實無法讓人聯想為「台大」、「臺大」或「
台灣大學」。
㈡系爭商標指定商品類別為第16類使用於「書籍,簿本,手冊
,廣告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
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被告認為上述商
品與台灣大學之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等相關服務在
學術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上所不可或缺之書籍、簿本
、紙箱、塑膠袋等商品。然而台灣大學所舉為「邁向頂尖大
學計畫之計畫書」、網路上網頁內容、學生手冊、社服專刊
、提袋等等,以上的書籍、手冊及提袋並非公開在市面販售
之商品,再加上台灣大學從未以「TAIDA 」作為商標使用於
紙箱、紙本、畫冊、塑膠袋等商品,故書籍、手冊及提袋雖
是台灣大學進行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等相關服務在
學術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上所不可或缺,但一般消費
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即可輕易且清楚明白「TAIDA 」為英文字
母組成的獨立商標名稱,其與中文「台灣大學」的名稱或「
台大」名稱不產生聯結。
㈢系爭商標指定商品類別第39類使用於「貨物或貨櫃之倉儲,
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
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服
務,經濟部認為上述服務為台灣大學「生物資源
暨農學院附
設農業試驗場」自製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相關貨物在物
流管理上所必須之倉儲保存及配送等服務。然而,即便台灣
大學會進行這些保存與配送服務,但台灣大學的物流與倉儲
管理並未見於市面且無以「TAIDA 」或「台大」為商標使用
,因此一般消費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即可輕易且清楚明白「TA
IDA 」為英文字母組成的獨立商標名稱,其與中文「台灣大
學」的名稱或「台大」名稱不產生聯結。
㈣參加人之官網網址為www.ntu.edu.tw,原告公司之官網網址
才是www.taida.com..tw ,且T'aida'(台大) 是英文英標,
不是英文字母,所以參加人說的維基百科T'aida'(台大) 不
是TAIDA ,參加人為公認最有名的最高學府,卻連T'aida'(
台大) 是英文英標都會混淆,原告認為
是故意誤導。參加人
事後提出TAIDA 台大申請商標名稱,意圖以台大及TAIDA 兩
者讀音近似以作為本件可導致混淆誤認之虞訴訟之理由,實
有未洽。況且原告中文「台大物流科技」之公司名稱是經濟
部商業司核准的,而名稱為中文台大的公司很多,則經濟部
商業司據以核准中文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顯係認為
中文台大物流公司之中文台大不是臺灣大學之台大,而被告
同為經濟部附屬機關,卻又不准TAIDA 使用,顯然與政府一
體產生矛盾。
㈤
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既無法絕對連結「(英文)TAIDA =(
中文)台大=(中文)臺大=台灣大學」之關聯,消費者於
異時異地隔離通體觀察,讀音於唱乎時未有極相近之處,應
可資區辨二者之差異,即無混淆誤認之虞。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參加人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成立於西元19
28年,台灣光復後始改組更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簡稱為
「台大」或「臺大」。參加人設校
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
地區最高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於學術教育、醫學研究
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其醫學院所培育之
醫界人才無數,臺大醫院之醫療品質更是聞名遐邇,備受國
人信賴。另參加人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每學期開設現代
農業體驗與田園生活體驗課程,其專屬教學農場在學術研究
及推廣業務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其農藝、園藝、畜牧區
均生產或研製優良產品,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行
示範經營,除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產品外,還邀
請各地績優農會推薦當地優良之農特產品展售,嘉惠師生及
社會大眾,
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7年11月3 日)前
,據以評定商標表彰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
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且著名程度極高。
㈡本件系爭商標係由外文「TAIDA 」所構成,與據以評定之註
冊第164099號、第0000000 號、第164100號、第0000000 號
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如本判決附圖二至五所示)之「
台大」、「臺大」相較,二者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其外
文拼音「Tai da」與中文讀音( 「ㄊㄞˊㄉㄚˋ」) 極相彷
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
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意連貫唱呼之際,可能會誤認二
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且近似程度不低。
㈢據以評定商標之「台大」、「臺大」二字經參加人長期使用
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
/服務而具相當知名度,予消費者極深刻之印象,具較高之
識別性,而系爭商標以讀音極相彷彿之「TAIDA 」所構成,
與之構成近似程度不低,即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㈣如前所述,據以評定商標經參加人長期使用,而為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至系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雖提出
標示有「TAIDA 」字樣之塑膠製包裝袋1 紙、台大物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制服及物流車等證據,惟乏使用時間、銷售
範圍及營業額等客觀事證佐參,尚難據此認定其是否已為相
關消費者所熟悉。
是以,消費者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
一節,
足
堪認定,自應給予較大之保護。
㈤本件觀諸參加人所提出之使用事證,據以評定商標除經參加
人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等服務外
,其「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
行示範經營,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相關產品,足
認參加人就據以評定商標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㈥又本件衡酌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
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於系爭商標
申請註冊時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
著名商標,具有
相當高識別性,復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應給予
較大之保護,並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從而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第16類之「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紙箱
,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塑膠
製包裝袋」商品,常係作為據以評定商標著名之學術教育、
醫學研究及農產品開發等商品/服務之學術推廣及醫藥品、
農產品包裝不可或缺之產品,兩者商品/服務間具有相當關
聯性。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倉儲
,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
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
,則可提供參加人前述多角化經營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
設農業試驗場」所自製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儲
保存及配送服務,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間亦具關
聯性,復考量原告同時於第16、39類商品分別以「台大物流
」(其中「物流」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識別性較弱,業經
被告以其與參加人之簡稱「台大」構成高度近似
核駁審定在
案)及外文「TAIDA 」、「TAITA 」作為系爭商標及另案註
冊第00000000號商標申請註冊,「TAIDA 」、「TAITA 」
難
謂非屬中文「台大」之對應外文
等情形加以綜合判斷,系爭
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
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
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㈦至原告所舉「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元泰達化
」公司對應外文「TAIDA 」乙節,經核該等使用
態樣均搭配
公司名稱或其他外文併同使用,與系爭商標僅由單純外文所
構成尚屬有別。另原告主張「TAIDA 」之中文字組合有1836
個及提出之「TAI DA」發音組合有12種一覽表,惟經核該對
應字一覽表僅係原告自行編纂製作之私文書,非一般公眾通
用採行的外文譯文方式,公信力薄弱,原告並未提出「TAID
A 」轉換成中文有1836個字詞之具體事證供佐參,是以,原
告前述主張
自難憑採。
㈧網址並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僅是網路上的地址,並非
商標法上的商標,公司名稱是公司主體的名稱,與
自然人的
姓名相同,並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非商標法上商標
,不得作為有利論據。國立台灣大學簡稱台大,英文發音為
T'aida' ,系爭商標為外文台大,使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
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上
所稱的混淆誤認之虞並非百分之百
的誤認,而是指具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原告在起訴狀及行
政訴訟理由狀中所提市場調查雖不具有客觀公信力的採樣及
調查方式不得作為有利論證,惟其中也提到系爭商標TAIDA
會有百分之三十七的學生產生混淆,另外在實際使用上系爭
商標使用於專業藥品倉儲物流,而眾所周知台大醫院醫療品
質為台灣民眾所信賴,與TAIDA 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
極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㈨原告主張其委託某教師就某醫藥大學畢業班程度之27位學生
調查對「TAIDA 」與「台大」、「臺大」關聯之看法
云云,
惟該調查係原告自行委託
第三人調查之結果,無從查考其真
實性,且取樣及題目設計均不具公信力,自不得作為系爭商
標與據以評定商標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之有利論據,
且該調查顯示高達37% 之受訪者認二商標圖樣相關聯,亦即
看到系爭商標英文字母「TAIDA 」會聯想到據以評定商標中
文「台大」或「臺大」,足見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當無
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尚非可採。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主張:
㈠據以評定商標業經參加人長期大量使用,並於本件評定程序
中提出相關證據,經被告機關審查確認已達到著名商標之程
度,且在本件之前,被告亦曾於商標核駁第0000000 號商標
核駁審定書、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及H00000000 號商標評
定審定書中多次認定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故在系爭商
標申請註冊日(97年11月3 日)前,據以評定商標於表彰學
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
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消費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
著名,且著名程度極高。
㈡本件系爭商標係由外文「TAIDA 」所構成,與據以評定商標
之「台大」、「臺大」相較,二者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
參酌原告同時於第16、39類商品分別以「台大物流」及外文
「TAIDA 」「TAITA 」作為系爭商標及另案註冊第00000000
號商標申請註冊,其以外文「TAIDA 」或「TAITA 」混同中
文「台大」之企圖甚為明顯,則「TAIDA 」或「TAITA 」難
謂非屬中文「台大」或「臺大」之對應外文,且二者讀音極
為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
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極可能會誤會二商品或
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來源有所關聯,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極高。又被告於本件參
加人在另案與第三人展壯園藝股份有限公司爭議案中亦已認
定「台大」與「TaiDa 」二商標為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
㈢據以評定商標具有極強之識別性較為消費者所熟悉:
據以評定商標之「台大」或「臺大」二字經參加人長期使用
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
品及服務,而具有相當知名度,予消費者極深刻之印象,具
較高之識別性,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至於原
告尚無法提出足夠之證據以證明系爭商標已為相關消費者所
熟悉,則消費者應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自應給予據以評定
商標較大之保護。
㈣二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相當的關聯性,若允許
系爭商標之註冊將嚴重妨礙參加人多角化經營:
⒈參加人在評定程序中已提出相關事證,
可證明據以評定商標
除經參加人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
等服務外,參加人「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之農產品及師生研
發之相關產品已流通於市場,足可認定據以評定商標已有多
角經營之情形。
⒉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
品等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
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具有相當高識別
性,復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自應給予較大之保
護,並且據以評定商標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從而系爭商標
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紙袋
,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塑膠製之袋
,塑膠製包裝袋」商品,常係作為據以評定商標著名之學術
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開發等商品/服務之學術推廣及醫藥
品、農產品包裝不可或缺之產品,二商標商品/服務間具有
相當關聯性。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
倉儲,倉儲保管資訊,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
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
務」則可提供參加人前述多角化經營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附設農業試驗廠」所自製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
儲保存及配送服務,二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亦具
相當之關聯性。故系爭商標之註冊不僅嚴重妨礙參加人多角
化經營,且客觀上亦有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
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
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或其他關係,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則系爭商標應有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
現行商標法第30 條 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
㈤至於原告所舉其公司名稱對應外文亦為「TAIDA 」,該公司
係中外文併用,與系爭商標之使用態樣不同,另提出「TAID
A 」發音組合或委託調查對「TAIDA 」與「台大」、「臺大
」關連性之看法之調查結果,均係自行製作之私文書,不具
公信力,自不得作為系爭商標有利認定之證據,況且該調查
顯示高達37% 之受訪者認二商標圖樣相關聯,看到外文「TA
IDA 」會聯想到據以評定商標中文「台大」、「臺大」。反
之,參加人在評定程序中提出之證據附件10至附件22均係以
「TAIDA 」稱呼表彰參加人臺灣大學,況且其中附件18為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之官方文件,亦
以「TAIDA 」表彰「台大」、「臺大」。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
按「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
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
後之規定辦理。」,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定。次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
虞者。」不得註冊,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本文所規定。而所
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復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6條及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明定。所謂致相關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標或標章所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與著
名商標人間,有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
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而判斷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
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兩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兩商
標是否近似與其近似之程度、相關消費者對兩商標熟悉之程
度、據以評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及其他混淆誤認等因素,
在具體個案為綜合判斷。
㈡據以評定商標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
參加人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成立於西元19
28年,台灣光復後始改組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簡稱為
「台大」或「臺大」,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
高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於學術教育、醫學研究等方面
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其醫學院所培育之醫界人
才無數,臺大醫院之醫療品質更是聞名遐邇,備受國人信賴
。又參加人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每學期開設現代農業體
驗與田園生活體驗課程,其專屬教學農場在學術研究及推廣
業務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其農藝、園藝、畜牧區均生產
或研製優良產品,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行示範經
營,除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產品外,還邀請各地
績優農會推薦當地優良之農特產品展售,嘉惠師生及社會大
眾,此有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提出之附件2-「八十臺大前進
臺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置證物袋WA0016
85內)、附件3-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
原處分卷第42至46
頁) 、附件4-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計畫書(原處
分卷第47至50頁)、附件6-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
農業試驗場簡介資料(原處分卷第54至68頁)、附件9-商標
核駁第0000000 號審定書(原處分卷第73頁)、附件1-中台
評字第H00000000 、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影本(原處分
卷第36至41頁)附卷
可稽,足認據以評定商標業經參加人長
期大量使用,已達到著名商標之程度,且被告在本件之前亦
曾於商標核駁第0000000 號商標核駁審定書、中台評字第H0
0000000 及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審定書中多次認定據以評
定商標為著名商標,故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7年11月3
日)前,據以評定商標於表彰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
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消
費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且著名程度極高。
㈢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構成近似:
⒈按商標圖樣近似者,係指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兩商標
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相似處,具備普通知識經驗
之相關消費者,施以通常之辨識與注意,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此為不准商標註冊之消極要件。
申言之,兩商標予人之整
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倘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
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
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而商品性質之不同,亦會
影響相關消費者之注意程度,就普通日常消費品而言,相關
消費者之注意程度較低,對兩商標間之差異辨識能力較弱,
易產生近似之印象。專業性商品或單價較高之商品,其相關
消費者多為專業人士或社經地位較高者,
渠等於購買商品時
,會施以較高注意,對兩商標間之差異辨識能力較高,判斷
近似之標準,自然逾一般日常消費品之相關消費者。
⒉本件系爭商標係由外文「TAIDA 」所構成,與據以評定商標
之「台大」、「臺大」相較,二者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
其外文拼音「Tai da」與中文讀音( 「ㄊㄞˊㄉㄚˋ」) 極
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
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意連貫唱呼之際,可能會誤
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
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㈣據以評定商標具有極強之識別性較為消費者所熟悉:
據以評定商標之「台大」、「臺大」二字經參加人長期使用
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
/服務而具相當知名度,予消費者極深刻之印象,具較高之
識別性,而系爭商標以讀音極相彷彿之「TAIDA 」所構成,
與之構成近似程度不低,即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況查,據
以評定商標經參加人長期使用,而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
遍認知,已如前述,至系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雖提出標
示有「TAIDA 」字樣之塑膠製包裝袋1 紙、台大物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制服及物流車等證據資料,惟缺乏使用時間、
銷售範圍及營業額等客觀事證供參酌,尚難據此認定其是否
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而作為有利於原告事實之認定。是
以,堪認相關消費者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自應給予較大之
保護。
㈤先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本件觀諸參加人所提出之使用事證,可知據以評定商標除經
參加人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等服
務外,其「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
亦進行示範經營,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相關產品
,足認參加人就據以評定商標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同一或類似:
⒈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書籍,簿本,手冊,廣告
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
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00
00000 號、第0000000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事務用
紙、包裝禮品用紙、貼紙、卡片、書籤、信封、信紙、名片
、廣告印刷物、證書、明信片、筆記本、書籍、印刷品、照
片、紙型、相片架、筆筒、名片放置座、資料夾、文件夾、
書寫用具、商標紙標貼、紙製商標吊牌、筆盒、筆袋、紙袋
、自然科學教具」商品,為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⒉次查,本件衡酌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
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系爭商標
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訊,
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
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常係作為據以評
定商標著名之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開發服務之學術
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不可或缺之產品,兩者之服務間
具有相當關聯性,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服務,亦
可提供參加人前述多角化經營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
業試驗場」所自製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儲保存
及配送服務,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亦具關聯性。是以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
上揭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
商品/服務,為類似之服務,且類似程度不低。
㈦承上,本件衡酌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
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於系爭
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
具有相當高識別性,復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應
給予較大之保護,並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系爭商標圖樣與
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且系爭商標指定
使用之商品/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服務,復考量原告同時於第16、39類商品分別以「台大物流
」(其中「物流」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識別性較弱,業經
被告以其與參加人之簡稱「台大」構成高度近似核駁審定在
案)及外文「TAIDA 」、「TAITA 」作為系爭商標及另案註
冊第00000000號商標申請註冊,「TAIDA 」、「TAITA 」難
謂非屬中文「台大」之對應外文等情形加以綜合判斷,系爭
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
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
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㈧原告固主張「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元泰達化
」公司對應外文為「TAIDA 」云云,惟經核該等使用態樣均
搭配公司名稱或其他外文併同使用,與系爭商標僅由單純外
文所構成尚屬有別。又原告主張「TAIDA 」之中文字組合有
1836個及提出之「TAI DA」發音組合有12種一覽表,惟經核
或該對應字一覽表僅係原告自行編纂製作之私文書,非一般
公眾通用採行的外文譯文方式,公信力薄弱,或原告並未提
出「TAIDA 」轉換成中文有1836個字詞之具體事證供佐參。
是以,原告前述主張並非可採。
㈨原告復主張參加人之官網網址為www.ntu.edu.tw,原告公司
之官網網址才是www.taida.com..tw ,且T'aida'(台大) 是
英文英標,不是英文字母,所以參加人說的維基百科T'aida
'(台大) 不是TAIDA ,參加人
顯有誤導等語。然查,網址並
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僅是網路上的地址,並非商標法
上的商標,公司名稱是公司主體的名稱,與自然人的姓名相
同,並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亦非商標法上商標,故原
告此部分主張不得作為有利其事實認定之論據。查國立台灣
大學簡稱台大,英文發音為T'aida' ,系爭商標為外文台大
,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上所稱的混
淆誤認之虞並非百分之百的誤認,而是指具有混淆誤認的可
能性,原告所提出之市場調查係原告自行委託第三人調查之
結果,無從查考其真實性,且取樣及題目設計均不具公信力
,自不得作為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
認之虞之有利論據,且依該調查之結果,原告亦已
自承系爭
商標會致使受訪之百分之三十七的學生產生混淆,參以系爭
商標實際使用於專業藥品倉儲物流,惟台大醫院醫療品質為
台灣民眾所信賴,係眾所周知,故系爭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
或服務極容易使消費者對二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㈩至於原告主張其公司名稱係中外文併用,且對應外文亦為「
TAIDA 」,與系爭商標之使用態樣不同云云。惟相關消費者
看到系爭商標之外文「TAIDA 」會聯想到據以評定商標之中
文「台大」、「臺大」,兩商標使消費者對二商標產生混淆
誤認之虞,已如上述,而參加人在評定程序中提出之證據附
件10至附件22均係以「TAIDA 」稱呼表彰參加人臺灣大學,
且其中附件18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之官方文件,亦以「TAIDA 」表彰「台大」、「臺大」,已
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
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所定不准註冊之情形。從而
,被告就系爭商標評定案所為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審定
,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亦無
違誤,原告
徒執
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
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決結果無涉,
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