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坤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玠明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焜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8 日以「KJ設
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法蘭、機械用凡而、機械用氣缸
閥、機械用調溫閥、機械用閘閥、機械用壓力調節閥、機械
用水位調節閥、避震器、減震器、氣墊避震器、馬達避震器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 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
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990159號
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3 月13日經
訴字第102060932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乙萱企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