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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焜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坤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商標評定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所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5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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