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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5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2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 送達代收人 周牧寧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榮統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102 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上岱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人許素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上岱實業有限公司代表 人楊榮統」。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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