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60號
原 告 金剛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秀霞
送達代收人 陳怡欣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簡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麗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案外人金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71年8 月4 日以「金KI
NG(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
第92類之「各種農工機械器具、販賣機、抽水機、車床、及
其他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214497號聯合商標,其後並經申准變更為
正商標及2 次延展商標權期限。
嗣該註冊商標之商標權經案
外人移轉予進岡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再經該公司於99年9 月
7 日移轉予原告。而後,參加人簡麗華以
系爭商標有修正前
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之
適用,於100 年
2 月25日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嗣原告於101 年3 月9 日
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業經被告以10
1 年4 月20日(101) 智商40263 字第10180210610 號函核准
其減縮後所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2類之「鑽床機,自動進刀鑽
床,攻牙機,鑽孔機、氣動打釘機(槍),氣動手工具、桌
上鑽孔機,油壓虎鉗,空油壓固定式夾頭,油壓動力手工具
、磁性鑽孔攻牙機、打釘機、馬達、泵浦機,幫浦,壓縮機
、軸承,鑽孔夾頭,彈簧,齒輪、工作台、傳動皮帶、空油
壓固定夾頭、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虎鉗夾頭,手動虎鉗,
鋸條,鋸片,手動手工具」商品。而於被告審查
期間,適商
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
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
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原廢止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
經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
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
年之事實,應有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
,以101 年8 月31日中台廢字第100008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
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