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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68號 原   告 銘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恩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代 表 人 林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7 日以「鱷魚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 「靴鞋、鞋子、涼鞋、拖鞋、布鞋、球鞋、馬靴、高跟鞋、 運動鞋、登山鞋、休閒鞋、海灘鞋、雨鞋、皮鞋、膠鞋、跑 鞋、舞鞋、草鞋、滑雪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 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之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 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 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 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異議主張之上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而本件商標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5805 號「鱷魚牌 」商標、第801282號「鰐魚with crocodile device 」商標 、第116387號「鱷魚圖」商標及第149768號「Crocodile 及 鱷魚圖」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鞋子、 涼鞋、拖鞋等商品或鞋子零售業務等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12月28日 中台異字第100021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 ,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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