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69號
原 告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PRADA S.A.)
代 表 人 木瑞理 文森提(MURIELLE VINCENTI)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琦程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3日以「蜜優
適Miu ’s 及圖」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胸
罩、束褲、衛生衣褲、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
結;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
腰帶、吊褲帶;圍裙;睡眠用眼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原告以
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
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
冊並無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適用,
於101 年11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
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
部以102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20610117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
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琦程實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