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1 月27日以「TIGER SHARK FASHION
SPORT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被褥、被套、床單
、枕套、蚊帳、毛毯、窗簾、門簾、家具套、桌墊、毛巾、
浴巾、手帕、餐巾、桌巾、橡膠手套、布製旗幟、布製商標
、布製廣告牌」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
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上岱實業有
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626138號、第650343號「
亨通及圖GOOD LUCK GLADIUS 」商標及第650342號「亨通及
圖」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布料、被褥
、毛巾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有註冊時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
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8 月21日(101 )智商40075 字第
10180458490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上開
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