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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董事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牧寧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壽惠       王德博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4 」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 定附圖4 」所附之附圖。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 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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