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董事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牧寧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壽惠
王德博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4 」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
定附圖4 」所附之附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行政
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