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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 原   告 美商麥當勞國際資產公司(McDonald's Internatio              nal Property Company, Ltd.) 代 表 人 希拉.萊爾(Sheila Lehr)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春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9年9 月29日以「 Mooo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噴墨印表機用相紙、海報紙」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 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 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 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 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異議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規 定。而 本件商標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 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12月13日中台異字第 100065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17日經訴字第 102061019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則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因認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 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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