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
行商訴字第82號
原 告 美商麥當勞國際資產公司(McDonald's Internatio
nal Property Company, Ltd.)
代 表 人 希拉.萊爾(Sheila Lehr)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春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9年9 月29日以「
Mooo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噴墨印表機用相紙、海報紙」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
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
期間,
適
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
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
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
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異議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規
定。而
本件商標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
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12月13日中台異字第
1000656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17日經訴字第
102061019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
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則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因認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
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