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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 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 原   告 威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弼凱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日商‧伊諾德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廣瀨恭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伊諾德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6 月14日以「ENOTECA 」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 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為他人 促銷產品服務、行銷研究諮詢顧問、公關、為工商企業籌備 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 商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食品及飲料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 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參加人以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及飲料零售服務」之註冊有違92 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101 年3 月8 日申請廢止於該等服 務之註冊。被告審查期間現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 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 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而本件原申請廢止之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案經被 告審查,於102 年2 月18日以中臺廢字第1010091 號商標廢 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及飲料零售」服 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102 年5 月28日經訴字第1020610231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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