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庭源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芬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陳淑芬君前於98年7 月30日以「一種微粒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有23項,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2193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100 年5 月12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2月17日(101 )智
專三(四)02021 字第101214270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