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楊花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穩勝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穩勝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以「水閥之改良結構」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 年10月18日准予專利,並發
給新型第M417466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
於101 年1 月31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
有違
上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102 年3 月20日(10
2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2203355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
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判
決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